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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钱随人转”利于社会公平
  时间:2008-12-23 3:20:14 来源:东方今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2月22日开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此,草案中将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详细报道见A05版)
    养老保险可以“钱随人转”,这对于跨地区就业的劳动者而言无疑是个大好消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还比较低,基本养老保险多以市、县级统筹为主(少数省份已实现省级统筹)。当劳动者在跨省、跨区域就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自由转移接续,导致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而选择钱 “落袋为安”,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企业意见也颇多。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是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地,输出的劳动力大多在发达地区打工并缴纳养老保险金。但是,当他们转移到其他省市或回到中西部重新就业时,其缴纳的资金只能留在原来打工的发达地区,而不能随身带走。于是,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资金就会越来越充足,而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却会越来越匮乏,从而导致“以贫养富”的反常现象,使原本就不平衡的区域发展更不平衡。
    因此,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影响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还严重影响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平衡发展,影响着社会的公平。从这个角度说,新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无疑具有“一箭三雕”的多重意义。
    事实上,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不但广大劳动者的就业状况、劳动环境和压力等要满足人和谐发展的需求,相应劳动报酬包括应该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也应该是和谐的。据昨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目前国务院也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这无疑印证了新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怎能不令人倍感兴奋?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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