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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逃匿罪为啥“难产”
  时间:2008-12-19 3:43:49 来源:东方今报

 □王涛

   针对近期频繁出现的老板走人、工人讨薪无望情况,广东省劳保厅厅长刘友君12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代表修改 《刑法》,将“欠薪逃匿”行为判定为刑事犯罪。
(据12月17日《新快报》)
    春节将至,每到此时总是恶意欠薪逃匿的高发时期,明确恶意欠薪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显然是引导劳动者依法捍卫自身权益的一个必要前提。那么,针对恶意欠薪逃匿,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维权途径是否确实已经无能为力了呢?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劳动法》是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接下来再看维权途径,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裁定用人单位欠薪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执行,实际上就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看到这里,疑问随之而来——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屡见不鲜,到底有多少不良企业负责人真正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身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费尽周折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之后,那一纸寄托着他们无限希望的裁决书是否发挥出了足够的威力?
    显而易见,只有现有的各项法律制度充分落到实处,才能检测出其是否对欠薪逃匿具有足够的杀伤力,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增加相应的刑法内容。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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