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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拘捕”践踏犯罪嫌疑人权利
  时间:2008-12-17 3:44:10 来源:东方今报

□盛大林
    北京《网络报》的记者关键赴山西采访后在当地神秘失踪。家属报案后,山西警方从其所住酒店的监控录像中发现,12月1日,关键被5人把持肩膀和手臂强行带走。人们怀疑关键被绑架了,警方也开始展开调查。15日,媒体报道这起“失踪”案之后,关键的家属接到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的电话。原来,关键被张家口警方以涉嫌受贿为由刑拘了。针对为何不依法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质疑,张家口警方回应称,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的话,警方可以不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据12月16日《中国广播网》)
    录像清晰地显示关键被5个身着便装的人强行塞进了一辆未挂警牌的轿车,而且此后14天杳无音信,一般人都会认为关键很可能是被绑架了,然而谁能想到“绑架”关键的人竟然是外地的公安机关。
    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个正常人突然失踪了!不难想象,他的家人是多么担心,派他出去工作的单位又该是多么着急!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张家口的办案民警想过没有:假如是你们的亲人或同事突然不见了,你们的感受将是怎样?
    如果关键确有受贿的嫌疑,公安机关当然可以拘留他,但为什么不及时通知家属和单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通知关键的家属和单位确实有碍侦查的话,依法确实可以不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但到底为什么会妨碍侦查,张家口警方难道不应该给个说法吗?
    14天,也就是7个48小时。以前是“保密”的,现在“公开”了,如果说通知家属会妨碍侦查,那么现在通知就不会妨碍吗?媒体报道之前会“妨碍”,报道之后马上就不“妨碍”了,真有那么巧合吗?
    “有碍侦查可以不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本来是法律规定中的 “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却成了一种“常态”。由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侦查机关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现象大量存在——张家口市公安局像特务机关一样偷偷摸摸地办案可能只是最新的一例而已。
    反对断绝与外界接触的拘禁,是国际司法准则规定的被羁押者应享有的待遇。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待遇,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如果暂时不能删除“除有碍侦查”等弹性过大的规定,那也应该加强对“例外”情况的约束和监管,比如规定“例外”情况必须报上级侦查机关审批和备案。不管怎么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必须得到保障,而像“秘密拘捕”这种直接关系到人身基本权利的事情,绝不能完全由办案人员自由裁量。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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