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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返”贪官是一种无奈折中
  时间:2008-12-16 3:39:39 来源:东方今报

□叶树浓
    进入2008年,中国最高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其时,最高检察院已经“劝返”外逃贪官7人,使该模式初见成效。支持者指出,“劝返”有一举三得之功:对我方司法机关意味着追逃成功;可以为逃犯地国家节省刑事司法合作成本;有利于逃犯地国家的秩序与安全。(据12月14日《长江商报》)
    普通民众面对贪官外逃事件,最朴素的情绪就是希望这些贪官能被抓回来接受法律的审判。然而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是,能成功抓回的贪官寥寥无几,而即使能抓回贪官,也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检提出了“劝返”模式。
    从反腐工作大局来看,贪官能“回来”总比“不回来”好,但在笔者看来,成功“劝返”外逃官员7人,并不足以当成是一种司法“政绩”而沾沾自喜。事实上,“劝返”并不是一种司法程序,而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由最高司法机构之一最高检提出,本身就是一种不严肃。
    正如云南省某反贪官员所说,“很少有贪官愿意主动回来,否则他们当初就不会逃。”外逃贪官之所以回来,并不是工作组人员的思想工作做得好,而是法律公正要为他们回来付出代价。假如不承诺轻判他们,“劝返”能取得初步成效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准则。这样的承诺不仅不符合公众的期望,更是与法律的公正与尊严相背离。
    事实上,即使对贪官承诺轻判,也不能保证诸如杨湘洪之类出逃官员都真正愿意回来。比这更令人担心的是,以承诺轻判为前提的“劝返”模式,会增加贪官外逃的底气。如果东窗事发后想办法逃出去,即使被“劝”回来也可以被轻判,那么无论“贪腐”还是“出逃”,都将变得更加容易,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应被忽视。
    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法制社会反腐工作的出发点。“劝返”模式只可理解为针对当前特殊阶段,能部分“治标”而不能“治本”的一种无奈之举,其所反映出来的是面对官员“出逃”的制度无力。
    要真正惩治“裸体做官”,唯有加强反出逃制度建设,比如建立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问题官员的监管以及对官员出国的限制;同时加强国际反腐合作,等等。从这种意义上说,“劝返”贪官只是一个开始,而不能意味着全部。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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