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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了“正名”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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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12-13 1:42:36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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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抓央视女记者一事发生后,12月11日,该案代理律师周泽已上书最高检,要求最高检撤销对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指定,另行指定检察机关管辖。据最高检新闻办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最高检对于该案件的情况尚未全面了解,也不清楚那份指定管辖的文件是怎么出台的,所以,最高检目前正在协调各部门,查询该文件出台的经过及背景。但是有消息灵通人士称,最高检工作人员曾私下向其解释,不排除该份文件是个人行为。(据12月12日《法制周报》) 与年初西丰警方进京拘传记者成为众矢之的不同,杏花岭区检方进京拘捕记者之后,舆论却主要指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因为杏花岭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央视记者李敏涉嫌受贿一案是最高检“指定”的。 犯罪嫌疑人李敏刚刚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及何书生检察长涉嫌滥用职权,双方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一方竟被“指定”办理另一方的案子,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的最高检难道不懂得“回避”吗?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由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检为什么违反自己制定的规则?再者,李敏涉嫌受贿一案的管辖权归属非常清晰,既不存在管辖不明,也不存在管辖争议,根本不需要上级“指定”,最高检为什么“多管闲事”以致“引火烧身”呢?……如果“指定管辖”是“个人行为”,这一切也就不是问题了。 虽然 “个人行为”还没有得到确认,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可能确实是符合逻辑的。不过,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只要认识到错误,都可以加以纠正。现在,周泽律师已经提出了申诉,这对最高检来说,不正是一个为自己“正名”的机会吗? 当然,在纠正错误之前,最高检还是要查清此前“指定”的真相——那份“指定管辖”的函件究竟是如何出笼的?是不是某一个人冒用了最高检的名义?他与杏花岭区检察院及何书生检察长是什么关系?……因为这些也都关系到最高检的声誉和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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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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