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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上负责”并没有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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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12-12 3:21:35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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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 灵 近来,网络上一则帖子流传甚广:“我是一个县级市的基层官员,大家骂我们不为人民服务,只为领导服务……得罪了百姓,他们顶多骂我们几句,得罪了上级领导,我们的前程就没有了。”(据12月11日《中国青年报》) 虽然有人怀疑发帖者的真实身份,但谁都知道这并不重要。不过,更令公众愤怒的是专家对“对上负责”的辩解: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立看来,“官员就是对上负责的,这没有什么不妥”、“行政体制就是要对上负责,否则难以保证政令通畅和行政效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 理性地看,白教授的说法并没有错,因为即便在民主政治非常完善的地方,对选民负责的也只是行政首长,其他的副职以及绝大多数的公职人员,都是按照行政首长的意图来设置,由行政首长任命的副职以及通过层级任命的工作人员,自然要按照权力来源于谁就对谁负责的原则“对上负责”。 这不仅是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实践中的做法,也为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全国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法中规定,政府副职根据同级行政首长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任命。行政体系如此架构,本身并没有问题,因为行政管理要实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以及行政效率,必须有一套严格的对上负责制度。 在行政体系需要“对上负责”的同时,以行政首长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要对同级人大负责,受人大代表以及选民监督和问责。在巨大的问责压力下,需要对公众负责的行政首长,自然会按照公众对自己的要求来“组阁”,并要求下属以此为标准“对上负责”。 一个可以被民意充分有效问责的行政首长,必定是一个在民意面前谦恭有加的官员,而由其组建的行政系统,对民众负责是一个首要的原则,因为这是其存在的前提。甚至可以说,一个激起民愤的公务人员,无论其职位高低,等不到民意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启动时,对民意负责的行政首长以及行政系统早已启动了内部的问责程序。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即使公务人员对上负责又有何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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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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