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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赔本售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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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12-12 3:21:49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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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 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日前表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查处,以防止烂尾楼的出现。”周久耕称:“按照价格法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详细报道见A06版)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大概就是周局长的法律依据。可是,这一规定真的适用吗? 首先,一些开发商之所以愿意低于成本价销售,很可能是因为商品积压,而“积压商品”正是此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其次,开发商做赔本买卖也不是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而是为了打破僵局、启动市场,说到底是为了“自救”。事实上现在几乎“无市”,不可能出现“独占市场”的情况。再次,房地产市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滞销”,显然与“倾销”沾不上边儿。 近一年来,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大幅“跳水”,这意味着一年前建设的房屋成本大大高于近一年内建设的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越来越多。银行的贷款到期了,可房子总卖不出去怎么办?担心“烂尾楼”的出现,难道就不担心“老房子”烂掉或者开发商破产吗? 从局部来看,开发商低于成本销售确实赔了,但从整体来看,它却可能盘活全局。政府当然要防止“烂尾楼”的出现,更要防止开发商套现后逃之夭夭,但预防的办法应该是加强监控,而不应该是禁止降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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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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