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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关键在还利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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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9-5 2:56:52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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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士兵 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的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据9月4日《京华时报》) 收费公路成为“天价公路”的批评屡见不鲜,新出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能有效堵住此中漏洞吗?我看有点悬。很简单的道理:界定一条公路收费的合理存在标准,应该是特定的收费数额尚不足以解决“借贷修路”的相关成本。而仅仅设定一个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的时间上限,显然缺乏起码的科学理性。试想,如果一条公路仅用五年就收回了当初修建的成本,难道就应该让它理直气壮地再向公众收取20年的“买路钱”吗? 交通部相关官员曾明确表态,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给社会的公共产品,应该无偿提供给用户。要还原公路作为公共产品的本质,就必须通过逐步地过渡,将利益还给老百姓,让老百姓免费使用公路。这就决定着,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过程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削减政府与相关经营主体的利益空间。否则,公路作为公共产品就是一句空话。 遗憾的是,最新出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并没有真正解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之中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收费问题。随着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解冻,一些政府还贷公路仍然可以利用转换为经营性公路的机会,来扩大收费年限,从中得到一笔不菲的“转证金”。而那些经营者则可以凭借这个制度文本,在被延长的漫漫10余年“合法收费”年限里,继续理直气壮地向那些靠交通运输为营生的人收取“买路钱”,而这些费用,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普通老百姓身上。还原公路的公共产品本质,距离我们仍然十分遥远。 本来,一条公路应该收多少钱,实际已经收了多少钱,根本就不是什么难以厘清的问题。然而,面对公路无休止的收费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却很少将收费公路运营的各个环节向公众进行信息公开。把眼睛仅仅盯在设置收费年限上,这样的制度文本太过粗糙,难免会给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以及特定的利益主体,留下太大的与民争利、与民夺利空间。由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恐怕难以真正满足公众的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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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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