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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加班费需要法律做后盾
  时间:2008-8-29 5:57:21 来源:东方今报

□石子河
    中秋节从今年起被列入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今年中秋节从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据8月28日《每日新报》)
    每逢国家法定节假日,总会有一些劳动者在继续工作。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但现实是,许多用人单位对此并未执行,加班族则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要求用人单位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补钱”。但这样的警示能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要我说:不确定。
    在劳动保障部门关注加班费的同时,有关“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而要加班费还是要饭碗,两者只能选其一,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害怕得罪单位而不敢较真儿,成为劳动者最终无奈的选择。而劳动者的付出未能得到补偿,却只能默默忍受,这足以说明用人单位的强势,同时也是管理部门的尴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利的漠视,其实质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权威的漠视,甚至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
    而造成这一现实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缺位和惩罚性制度的缺席。要改变讨要加班费的尴尬局面,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满足于发个警示,执法监督要及时跟进。作为一种法定的执法责任,即使没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展开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律的企业要给予“重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使企业认识到拒绝支付加班费面临的严重后果。
    因此,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切实依靠“看得见的手”,来规范节日加班费发放制度。比如,职能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者支付节日加班费,如果单位不及时或拒不支付加班费,就应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追究或进入司法诉讼,运用法律武器向“只加班不加薪”的现象开战。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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