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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助彰显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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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7-9 5:09:46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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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评论员 赵志疆 昨日下午3时30分,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4起案件的刑事被害人分别领取了2万元救助款。据介绍,这是省高院首次试水国家救助,该院已正式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此前,包括郑州市中原区、金水区法院在内的一些基层法院已设立类似制度。(详细报道见A08版) 有统计资料显示:在刑事犯罪人被判刑后,有近八成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难以兑现,许多受害人家庭为此陷入艰难的生活境地。 很多法律专家都曾经指出,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应该包括三种途径: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国家救助。所谓私力救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由犯罪人进行赔偿。现实情况是,不少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而社会救助又缺少相关的规范。面对由此而来的“法律白条”,国家救助无疑承载了很多人的希望。我们欣慰地看到,省高院在全国高级法院系统中领先了一步,而这一步显然意义非凡。 首先,这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人文关怀。对于经济拮据的被害人家庭而言,“法律白条”毫无意义,社会救助终究不是长久之计,真正值得依靠的唯有国家救济。国家救助制度的确立,不仅意味着政府承担起了帮扶弱势群体渡过难关的责任,同时体现出了政府对被害人的抚恤补偿,以及对其家人的人文关怀。 其次,这也是对法律天平的一种平衡。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受重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也渐入人心,被错拘错捕错判的嫌疑人更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如果针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难免会使其产生抵触心理,甚至诱使其走向报复犯罪的极端。因此,对被害人给予抚慰和救助,不仅有助于其尽快渡过生活难关,更有助于抚慰其心灵的创伤,从而体现出法律对所有人权利的庇护。 虽然国家救助意义非凡,但在全国范围内却进展缓慢,其中的关键在于这对政府财政支出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毫无疑问,资金问题将成为决定此次“试水”最终成效的关键所在。因此,除了寄希望于增加财政拨款之外,我们更希望看到更多的社会力量与爱心人士能够为此提供帮助。国家救助本身体现着政府的人文关怀,只有更广泛的参与,才能使这种人文关怀更加温馨、更加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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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郑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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