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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落实“高温关怀”
  时间:2008-6-24 3:33:56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评论员 赵志疆
    “高温津贴,你领了吗?”不少室外高温工作者摇头说“没有”,有人甚至称“没听说过高温津贴的事”。昨天,气象部门今年首次发布高温黄色预警,本报适时发布我省出台高温津贴标准的消息,记者冒高温,街头调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发现这一“高温关怀”还需用人单位“捧场”(详细报道见A07版)。
    所谓“高温费”,顾名思义就是对高温环境下作业人员的经济补偿。对于那些烈日炎炎之下依旧忙碌在一线的劳动者而言,“高温费”的核心价值也许并不在于补贴金额的多少,而在于一种人文关怀的流露——通过这种补贴,使劳动者认识到自己劳动的价值,体会到社会对自己的关爱。
    然而,在“高温费”的实际发放过程中,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怪现状——空调房里的普遍都有高温费,露天作业的却大多享受不到。这样的尴尬其实不难理解——能够坐在空调办公室里的,大多都有效益相对较好的单位,因此各项福利待遇也就更加有保障;而那些奔波忙碌于露天场所的劳动者,则大多栖身于效益相对较差的单位,福利待遇也就因此很容易遭受漠视。
    这种补贴金额与作业环境的“倒挂”,显然有悖“高温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正因为如此,《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对高温津贴的发放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仅就此次记者调查的结果来看,高温津贴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容乐观。高温津贴受阻的原因很多:一方面,露天作业的大多是私营企业,对相关政策的认知可能存在着一定障碍,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影响;另一方面,基层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对高温津贴的认识可能太少,维权意识也还存在欠缺,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积极引导劳动者主动维权;除此之外,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应当尽快弥补高温劳动法规的空白,使高温津贴的发放真正具备强制执行力,从而严厉追究拒不执行者的相应责任。
    盛夏已经来临,“高温费”不可避免地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我们首先应该明确这样的前提,“高温费”不应该仅是一种单位福利,更应该作为劳动基准的一种权利,从而适用于每一位劳动者。制定高温津贴标准之余,相关部门要做的工作显然还有很多。

 
【责任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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