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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不能“带病上岗”
  时间:2008-5-9 3:19:40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评论员 赵志疆
    如今,“电子眼”罚款已经成为公路处罚超速的常用手段。但是,“电子眼”不规范执法情况却逐渐成为新公路“三乱”之一。本月,郑州市纠风办将联合省纠风部门一起清查郑州市公路“电子眼”的数量、设置位置、送检率等情况,对违背了保障交通安全初衷,以罚款“创收”的单位将进行查处。
(详细报道见A07版)
    “电子眼”自问世之日起就饱受外界的争议。作为现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电子眼”不仅可以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而且可以迅速获取违章证据,提供行之有效的监测手段。与此同时,某些“电子眼”长期“带病上岗”,难免会引起普通民众对“以罚代管”、“执法经济”的质疑。
    设置“电子眼”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醒驾驶人守法驾驶,而如果“电子眼”单纯为了罚款“创收”,这种目的也就很难得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宗旨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有事前警示与事后教育和制裁相结合,才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当“带病上岗”的“电子眼”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将执法变成赤裸裸“执罚”的时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动机和目的究竟何在?
    不少司机之所以惧怕“电子眼”,其实并不是因为害怕被“电子眼”看到——既然是在公共场所活动,自然难免会被人看见,无处不在的人眼都不害怕,难道还会害怕区区几个“电子眼”?他们的担心只是在于,“电子眼”在以一种什么样的心态看自己,以及看到之后会怎样?说到底,司机的害怕在于担心得不到警示导致自己做出错误的举动,而“电子眼”虽然看到了却并未及时制止,以至于自己在众目睽睽之下一次次重复错误而不自知。
    要想使“电子眼”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是,能否让“电子眼”像民警一样亮明了身份执勤,而不是遮遮掩掩地“带病上岗”?亮明“电子眼”的身份,不仅可以使“电子眼”具备警示和教育的功能,更是公开了交警部门对此的态度——预防事故比事后罚款更重要。
    事前做出警示,有利于司机对道路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从而提高通行质量保障道路安全,公开的执法环境也是违章司机心悦诚服接受处罚的必要前提。除此之外,“电子眼”公开执法更可以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电子眼”的位置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不仅可以展示交警部门自身的信心,而且也体现出一种对民众的信任与尊重,有利于引导民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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