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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签字不手术”是最不坏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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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11-29 5:29:27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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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
肖志军向律师坦言:他当时没签字是因为没有结婚,害怕承担责任。北京警方查实:肖志军和李丽云并没有登记结婚。同时,一场小范围的“谁导致了孕妇的死亡”的法律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而此前一天,北京扶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廷凯、张浩然联名上书国务院建议修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他们认为,将患者的生命权完全交由家属或关系人来抉择缺少法律依据。(详见昨日A22版及今日A21版) “丈夫拒签致妻死亡”事件已经发生好几天了,而各界对这一事件的反思和追问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深入。关于事故的原因,有人认为怨肖志军,有人认为怪医院,而更多的人则认为主要是 “家属或关系人不签字就不能动手术”的规定不合理。“上书”的两位律师显然就是“制度不合理”论者。 “非签字不手术”真的是一个坏制度吗?我不这么认为。 人的生命健康是最重要的。而动手术是对生命健康影响最大的一种行为。它意味着很多的责任:首先是手术风险,一旦出现意外,就可能威胁生命;再就是经济责任,手术刀一动,其费用就会不菲。这么多的责任,都由患者或关系人承担,肯定不合理;而全部由医院承担,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责任的划分是必需的,而且应该在手术之前进行。而“签字”就是责任上的一个明确的“分水岭”——— 既然签字同意手术,就意味着患者或关系人自愿承担手术中的非人为风险,同时愿意承担手术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医方的责任是:在签字之前把患者的病情以及手术的必要性如实告诉患者或关系人,同时在手术中尽职尽责,避免发生责任事故。 如果没有签字,责任的分割就变得模糊起来,而模糊就是纠纷的隐患。不管出现什么意外,患方都可以把责任推到医方的头上,因为患方可以说:“我们并没有同意手术,你们为什么要动手术?”“你们擅作主张,要负全部责任!”肖志军拒绝签字,也正是害怕承担责任。 李丽云死后,他还指责医生:“我不签字,你们也可以手术啊!”试想:如果医生在未获签字的情况下动了手术而且失败,肖志军会怎么说?更何况,即使动了手术,李丽云获救的希望也只有六七成,并不是只要动手术就可以救活的。连李丽云最亲近的关系人(肖志军即使不是法定的丈夫,也是事实上的丈夫,而且他确是孩子的父亲)都不愿承担,却让医方承担这样的风险,公平吗?如果来不及或者找不到患者的任何关系人,医生倒可以考虑“自作主张”,但问题是患者最亲近的人肖志军就在身边,这时候让“外人”做主,合理吗? 也许有人要问:你怎么总是为医方考虑呀?不是的。其实,“非签字不手术”对患者也是有利的。因为如果没有了自主权,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经济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试想:如果医生对那些可做可不做甚至根本不需要手术的患者都去 “开刀”,患者或者家属埋得起这个单吗?可以说,在“大处方”等种种现象相当普遍的情况下,“乱开刀”发生的概率要比“丈夫拒签致妻死亡”大无数倍! “非签字不手术”确实会导致一些问题,但如果不实行这样的制度,问题肯定更多。人们必须明白: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或选择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比较哪种制度的利多、哪种制度的弊少。我认为,至少就中国目前的医疗国情而言,“非签字不手术”是一项最不坏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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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郑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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