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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称号不应授予警察
  时间:2007-11-8 5:40:07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评论员 赵志疆
    南阳交警王斌下班后去储蓄所取钱,没想到钱没来得及取,反倒抓了个抢包贼。昨天,南阳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2000元奖金。市民在称赞其有勇有谋的同时,质疑随之而来:警察抓贼也算见义勇为?(详细报道见A04版)
    公认的见义勇为定义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至于警察所应履行的职责,《人民警察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不难看出,面对同样的行为,普通民众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警察则更多的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
    王斌是一名交警,而且事发时已经下班。下了班的警察是否还要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里面同样能找到答案——— 其中清楚地将警察职责划分为具体的工作职责和普遍的服务职责。也就是说,除去具体工作职责之外,警察还必须履行一种更为普遍的服务职责。工作职责很容易理解,交警的工作职责是维护交通,刑警的工作职责是打击犯罪,因为具体分工不同,不同系统的警察对警察事务管辖的范围和责任、义务也各不相同。当他们下班之后,虽然不再是分工明确的交警或者刑警,但却同样属于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 警察,由此依然要承担其相应的职责。
    实际上,外界争议并不在于王斌该不该获得奖励,而在于以一种什么样的名义进行奖励。一种是职业行为,一种是公民行为,市民抓贼与警察抓贼明显不属于同样的范畴。既然如此,相关奖励也不妨区分开来。在各地纷纷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的背景下,公安部门也可以相应提高内部嘉奖的标准,表彰和激励警察积极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具体到这件事,部门奖励和请立个人二等功,王斌当之无愧;至于“见义勇为”的称号,还是留给更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普通群众吧。

 
【责任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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