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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缩手时且缩手”彰显立法理性
  时间:2007-9-28 4:05:28 来源:东方今报

□盛大林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6日在审议 《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中删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内容。(详细报道见A22版)
    同一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后,“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条款也悄然消失。(据9月27日新华网)
    毫无疑问,江苏、浙江等地此前作那样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妇女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动机好,规定并不一定合理。
    就拿“妻子可调查丈夫私房钱”来说,动机当然很好,但问题也很明显。首先,这样的规定对有些丈夫而言不公平,因为妻子也可能有私房钱。其次,既为私房钱,它就是隐秘的。妻子如果知道了,它就不再是私房钱,也就无须调查;妻子如果不知道,仅仅是怀疑,那么调查从哪儿查起?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获取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丈夫的私房钱如果来自婚后,那么这钱至少在理论上也属于妻子;既然妻子同时拥有所有权,那么当然也有知情权以及所谓“调查”权,这还用专门规定吗?没有这个规定,难道妻子就不可以调查丈夫的私房钱吗?
    “禁止名人代言未使用商品”的规定更加荒唐。首先,什么叫“名人”?没有任何可供界定的标准。仅此一条,就让此规定失去了可操作性。其次,某人是否使用过代言的商品或是否接受过代言的服务也很难认定。如果代言者确实没有使用过,代言之前用一次就是了,规避此规定易如反掌。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能“包打天下”。很多事情,法律是不宜插手的,如果手伸得太长,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伤害法律的尊严。“该缩手时且缩手”,江苏、浙江两省立法机关此番不约而同地“缩手”彰显了立法的理性。

 
【责任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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