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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求回报”是慈善的核心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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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9-4 4:23:43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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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评论员 梁岩 贫困生要接受捐助,就必须签订“道德协议”,承诺参加工作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自愿向“爱心接力慈善助学专项资金”或其他公益基金捐赠善款。省慈善总会和林秋雅女士共同倡导设立的这一助学基金甫一亮相,就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争议。与舆论的热议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最终签订协议接受捐助的贫困生至今只有13人。(详细报道见今日本报A04版)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设立慈善基金资助贫困学生都是一大善举。至少,它为众多贫困生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因此,我们理应向林秋雅女士以及省慈善总会表示敬意。不过,以“道德协议”追求回报的做法还算不算“慈善”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到底什么叫“慈善”,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说“不求回报”是慈善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没有疑义的。慈善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只管付出,不求回报”应该是其万变不离之宗。慈善之所以被置于崇高的位置,慈善家之所以受到世人的景仰,原因正在于此。 诚然,“滴水之恩,亦当涌泉相报”。但感恩之心应该是源于内心冲动的一种完全自发的行为,而不是一种义务,更不能成为一种负担。协议就是用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在那些冷冰冰的条文中没有道德可言。当“回捐”是因为外力的驱使时,它就不再是感恩,而变成了还债;当道德写成协议的时候,它也不再是真正的道德,因为道德从来都不是“索”来的。 也许有人要说,“道德协议”只是个 “君子协定”,受助者也可以不回捐。但既然有了协议,它就会成为受助者的一个精神负担;虽然没有约束力,资助者毕竟提出了回报的要求。而这种负担和要求本身就背离了慈善的精神,就会损害慈善所应有的亲和力——— 愿意接受这份关爱的贫困生不多,原因可能就在这里。 有关人士解释说,签订这份协议是为了培育受助者的慈善意识、诚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是为了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初衷当然没有错。但培养慈善意识应该依靠慈善本身所具有的感召力,而不能依靠契约施加的约束力。当慈善家们慷慨解囊而又不求回报的时候,其行为本身就是在树立榜样,就是最好的慈善教育。慈善如果附加了条件,反而伤害了慈善的纯洁性和感召力。 我们丝毫也不怀疑“道德协议”和“爱心接力”的善良初衷和良苦用心,但这种方式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确实需要细细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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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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