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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记者2日从财政部获悉,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救灾物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采购单位要注意合理规划,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通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涉及灾区群众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 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采购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签字。 财政部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救灾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特别是要保存好紧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和凭据,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规定的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救灾采购举报登记处理制度,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当事人作出答复;发现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