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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可大做 “井盖”文章 □风 声 窨井处处有,井盖时时丢。百姓牢骚大,政府也发愁。 怎么办?有人说对偷盗或回收窨井盖的人判以重刑,但是实际上单靠重刑不合适,因为犯罪成本等于刑罚乘概率,偷井盖被抓住的概率很小,光靠重刑也不管用;有人说改重刑为奖励,废品回收站或炼铁厂每举报一个来源不明的窨井盖政府就奖励几百元,这钱对回收者来说远比贩卖一个井盖划算,这样,小偷害怕废品回收站举报,废品回收站害怕炼铁厂举报,环环相扣,自然杜绝了偷井盖现象。但是举报的收益是一次性的,而回收收益虽小,却是长期收益,所以奖励的结果也乐观不到哪里去。 看起来,想要一下子根治窨井“咬人”问题,不太现实。那么,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吗? 《东方今报》最近推出了《请你举报危险窨井》的系列报道,喝彩声如潮,可以说,此举发动了一场“消灭危险窨井”的“人民战争”,媒体、老百姓、有关部门三方联动,收效为何那么显著呢?按照经济学的解释,就是它大大降低了各方解决问题的边际成本。 一个市民,走在马路边,看见了一个无盖窨井,他想告诉有关部门,可是他一不知道这井归谁管,二不知道那个部门的电话号码,他只有不断询问反复求证,折腾老长时间才有可能举报成功,时间、电话费和精力都是他做这件事的成本,太高了!而管理窨井的某一个部门,要想随时了解管辖区内井盖缺损情况,除了派几位同志乘车24小时巡视外,似乎别无良策,时间、人力、车辆费用等可怎么负担得起。把所有老百姓和有关部门的成本加起来,可以买多少井盖呀! 《东方今报》的报道恰好既解决了那位市民的成本问题,也解决了那个部门的成本问题,在熟悉情况的老百姓和需要熟悉情况的部门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把一个人的问题变成了大家的问题。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创造了价值。 面对无盖窨井 沉默是“刀” □宋希平 窨井盖大量丢失并造成人身伤害的现象,几乎成为所有城市的顽疾。城管部门及时修复固然必要,但毕竟是成本太高的亡羊补牢,还是应当把偷窃井盖的行为制止在“现行”阶段。想来处于通衢大道上的井盖屡屡被盗,总不会每次都无人发现,问题是主动举报或报警的人确实太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想起了社会学中著名的“阿希实验”。阿希教授把一个被试者和他的众多知情同伴混在一起,每次都故意让同伴对测试目标做出错误判断,再让被试者进行判断。结果发现被试者在明知错误的情况下,因受群体压力而同样将正确事物做了错误判断。这个实验表明人会为了表现出与群体的一致性而做出无原则的遵从。 先前许多发现井盖正在被盗的人由于种种原因选择了沉默,那么后来发现的人也极易选择沉默,尽管他明知盗窃井盖的危害,甚至清楚这种沉默本身也是错误的。这很可能是此类盗窃行为得不到及时暴露和惩处的真正原因。而在这个问题上群体性地沉默,表明我们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了一种“社会病”。 知道了病因就该对症下药进行诊治。治疗这个“社会病”,需要社会整体联动。就每个市民而言,应当养成社会公责意识,发现类似情况既要勇敢制止,更要善于利用公权机关力量及时举报或报警;就政府相关部门而言,要有对举报人保护与奖励相结合的明确制度和操作方法,并通过法律手段对实施盗窃行为者及时打击,以促成在这一问题上有效社会规范的迅速形成;就全社会而言,要培育每个成员的正义感,从而逐步建立遵崇高尚道德伦理和正确行为表现的社会风范。在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对错误现象做出正确选择的情况下,“阿希实验”揭示的社会规律就将表现为群体一致的对正确原则的遵从。 井盖上不能缺“主人”大名 □余素芬 据介绍,目前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有10多家,涉及自来水、排水、电力、电信等17种井盖,而且井盖规格不一,由于大量井盖产权不明,职责不清,必然给管理带来难题,更缺乏经常性的监管、巡查和维修。市民发现窨井盖丢失,往往因为不知道产权单位是谁而无法及时通报,以致长时间成了“马路陷阱”。 在整治无盖窨井方面,宁波市市政管理部门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要求全市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在窨井上标明行业标志,对尚未标明行业标志的窨井则严令限期补上,以便在窨井盖丢失之后可立即找到责任单位。 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市民共同关注城市“致命缺陷”,及时发现公共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迅速报告。向市民公布热线电话,建立“网上举报”平台,实施“首报负责制”,真正方便群众参与,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同时,辅之以适度的奖励措施,激发群众参与市政管理的积极性,以期建立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网络和事故隐患预警机制。 用“网络制”看管井盖 □殷建光 现在之所以出现井盖丢失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有收井盖的不法商贩,二是对井盖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三是人们对保护井盖的意识比较淡薄。解决这些问题,我建议采取井盖管理网络制。 首先,由市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的井盖进行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井盖网络图,以利于统一管理协调,进行科学决策。其次,要建立井盖责任到人的井盖管理网络。就是由井盖所在地和井盖所在单位共同协商把井盖承包给个人,由井盖所属单位负责发放一定的补贴,由井盖承包人所在单位进行具体管理,这样,井盖有了专人负责,丢失井盖的现象就相对可以减少。第三,建立全程监督网络。就是由井盖所属单位和市政有关人员以及公安人员定期对各地井盖情况和废品收购站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马上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追究。第四,要建立一个多元宣传网络。井盖丢失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盗窃问题,而且是一个涉及老百姓生命安全的大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老百姓进行认真的宣传,要把现代媒体和传统媒体相结合,共同打造一个强大的宣传网络,形成保护井盖的氛围。 井盖不值钱了 看谁还偷 □江厚良 事实上,窨井盖经常被盗、无盖窨井频频伤人事件在每个城市都发生过,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开展集中整治和打击活动,但是效果不甚理想。防范窨井盖被盗、避免无盖窨井伤人成了令城市管理部门头痛的事。 在笔者看来,不论是提高城市规划水平,还是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窨井,都是从管理体制入手,看似是解决井盖“问题”的“灵丹妙药”,实则不然。因为所谓统一管理,无非是由专门的管理者加强巡视和巡查,及时排查、及时处理,同时,调动市民积极性,接受市民举报,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等。说白了,也就是发现井盖丢失或损坏后,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安装或更新。于是,丢了就换,换了又丢,周而复始,没完没了,井盖丢失问题最终还是解决不了。 其实,窨井盖经常丢失的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小偷看重的是窨井盖的回收价值,卖到废品收购站能换点钱,管理和监管的乏力又使得小偷的盗窃行为几近疯狂。显然,加强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没有点到井盖“问题”的“死穴”。笔者认为,解决井盖“问题”还得寻觅治本之策。 治本,就是让窨井盖没有回收价值。窨井盖之所以频频遭到贼手,还不是它能卖几个钱吗?如果把城市里所有的窨井盖都换成没有任何回收价值的新型窨井盖,我想,除了一些居心不良分子故意偷走井盖害人之外,这些没有回收价值的窨井盖对小偷是缺乏“诱惑力”的。所以,用没有回收价值的井盖替换目前的铸铁井盖才是治本之策。而且,从笔者掌握的材料来看,已经有企业生产出了利用高分子复合材料、石英砂、废轮胎等材料制成的窨井盖。 对于频频发生的无盖窨井伤人事件,与其想方设法实现窨井盖的统一管理,倒不如尽快着手对窨井盖进行更新换代,从根本上解决窨井盖丢失问题。 抡起法律“大棒”砸向“偷盖贼” □王 威 井盖丢失的现象并非郑州市独有,在全国其他城市都屡有发生。窨井因无盖而变成“马路陷阱”,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毁损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 近年来,为了扼制愈加猖獗的偷井盖现象,城市的管理者几乎想尽了一切可用的方法,例如,给井盖加锁、制作两吨重的井盖、整顿非法收购站等,不一而足。然而,这些“政策”似乎总也难不倒盗贼的“对策”,“马路陷阱”仍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受到的处罚太“轻”。长期以来,盗窃窨井盖一般仅仅被界定为“盗窃”行为,而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盗窃罪,由于井盖本身价格并不高,加之取证存在一定难度,所以因盗窃井盖而被定罪的情形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因涉案金额较少,公安机关只能以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盗窃井盖者处以罚款和最高15天的拘留。这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盗窃者的侥幸心理,助长了其嚣张气焰。 法学界的普遍观点认为,尽管盗窃井盖者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卖废铁,但客观上由于这些窨井大多位于闹市区,过往行人车辆很多,有的窨井深达数米,且井内还有积水,井盖被盗后就极有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财产损失的范畴,而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按照《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有“放火、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盗窃井盖”理所当然地应视为“其他危险方法”之一。所以,盗窃井盖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也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现在不少城市都已出现了“盗窃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判例,盗窃者一旦被抓,原先拘留数天的处罚将被至少3年的有期徒刑取代。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对此作出明确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范量刑标准。这样才能“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真正起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的作用。 200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