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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致人“断指”入狱 同一“指伤”俩鉴定结论相反
  时间:2008-7-2 4:20:30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张定有
    尽管5年间唐河县农民杨万来都在为自己辩解,并为此入狱一年,但他至今仍无法从一场刑事官司中解脱出来。他5年前“扭断邻居右手无名指”的事不但自己无法说清,不同的鉴定结论也给法院出了道难题。

农民因致人“断指”入狱

    2003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8日,44岁的杨万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唐河县法院的判决书上叙述,杨万来与邻居陈学勤(男)因种树发生纠纷。
    2003年3月13日和8月13日,唐河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分别对陈学勤的手指伤情进行了鉴定,认定陈学勤右手环指中指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杨万来坚称自己无罪,他的理由是自己当天和陈学勤根本就没有发生厮打。

案子再审“谜团”更迷

    2004年12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2005年7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该案此前的判决,发回唐河县法院重审。
    2006年5月17日,法官带陈学勤到唐河县公疗医院,再次给他的右手拍了片子。当天,杨万来的妻子赵庆云把自己的姑父彭玉举也带到了医院,让彭玉举的左手和陈的右手放在一起拍片。
    X光片中的手,是不是同一个人的同一只手?是左手还是右手?伤是否在同一位置?
    2007年6月20日,唐河县法院把4张X光片委托给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是:送审的4张X光片不是同一只手;无名指第二节指骨骨折应当认定为轻伤。但该中心的“读片情况”中,却说2006年5月17日陈学勤的右手片子上“未显示无名指第二节指骨骨折”。按照这个结论推理,既然陈学勤的右手无名指没有骨折,杨万来的故意伤害罪就不能成立。
    今年3月6日,唐河县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学勤的手指损伤程度再次进行法医学鉴定,这次带到上海的,不仅有此前的X光片,还有陈学勤本人。
    5月16日,该中心得出鉴定结论,送检的多张X光片均为陈学勤本人的,陈学勤在该中心所拍片子、2006年5月17日所拍片子以及此前公安机关所依据的片子,都存在“右手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也就是说,这个结论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得出的伤情鉴定结论一致。
    6月5日,唐河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判决。
    一位司法工作者介绍,本案中两种鉴定结论实际给法院出了道难题,因为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鉴定结论相左的情况经常能遇到,但鉴定机关没有上下级和高低之分,关键要看法院采信哪一种结论。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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