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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焦作讯 记者昨日从焦作市民政局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焦作部分贫困户家人生病时,每年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医疗救助。 焦作市民政局低保科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焦作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通过焦作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近日印发,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意外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城市家庭、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对象、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因意外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均在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据了解,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的最高额全年累计为5000元。城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个人负担费用500元(含500元),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在500元至3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3001元至6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6001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农村与城市相比略有不同,其起付线为个人负担费用300元(含300元),医疗费用在300元至3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在3001元至5000元的按25%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5001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 据了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在指定的医院或定点转诊医院进行就诊,焦作市定点医院、转诊医院需要焦作市人民政府指定,县市定点医院、转诊医院由县市政府指定,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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