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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出问题政府官员要“摘帽”
  时间:2008-5-16 2:56:16 来源:东方今报

    福寿螺、红心鸭蛋含有苏丹红、有毒咖啡、桶装水污染爆发甲肝……民以食为天。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时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中传播,令广大消费者深感不安和无奈。日前,有利好消息传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正向社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久的将来,食品安全将有法可依。《草案》中规定,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高至10~20倍等。业内人士、食品专家、普通市民对此有何看法?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今报记者 霍者 实习生 王宝藏/文 尚鑫/图
【草案亮点】
    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官员可能被撤职
    该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草案对主管食品安全的政府官员也提出了处罚机制,第九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草案里以“多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词句,表达含糊,也很难界定,这样的处罚门槛显然低了些。对于食品安全,对直接的责任人,应该有更直接、严厉的处罚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市民声音】
    低价产品假一罚十意义不大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受害的消费者最关心的是赔偿问题。草案中第九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郑州市民庄为民表示,食品安全有法可依是不错,但有些条款的规定意义不大,或者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准确完善。比如2元钱在商店买到一块面包,食用后因不干净而导致消费者生病住院,10倍赔偿是20元,20倍赔偿也才40元,而消费者治病花费的钱却会远远超出这个数额,身心遭受的损失又该怎样计算?
    庄先生建议,最好设置一个底线,比如产品价格的10倍高于500元的,则赔偿500元,如低于500元,则按500元赔付,或者把底线基数定得更高一些。这样做也能提高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
    与1995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比,该草案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加大了惩处力度。对于未取得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观点】
    坚决抓好食品安全工作
“草案更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食品专家认为,草案中的一些规定让人眼前一亮,它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多方面,对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了新的规定,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等一系列权益做了全方位的保障。草案中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做法,能够帮助广大消费者及时了解某种食品可能存在的食源性危害,了解其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的可能性,从而能够在充分了解食品的基础上消费。
    专家表示,草案中规定的如食品安全重大信息的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确立以及商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等举措,都将从不同角度发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丰乐园大酒店董事长宋丰强表示,作为餐饮经营企业,丰乐园旗下所有餐饮部门一直倡导生态、健康的饮食方式,并对员工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从而增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将来《食品安全法》正式出台后,对食品企业、对个人都是好事,食品安全工作将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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