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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餐饮烦恼 律师教你维权
  时间:2007-3-15 1:41:54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赵丹/文 沈翔/图

    【行业:餐饮】
    内容:最不和谐的消费因素
    讲述者: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海林
   
    在省餐饮行业协会公布的不和谐现象中,年夜饭、开瓶费、发票、违约等问题居前五位。

    【案例故事】
    郑州市民杨柳一提起春节年夜饭的经历,就说“别提多郁闷了”。
    春节前,他早早地就订下了家人团聚的饭店,地点在淮河路上。杨柳的郁闷先从包间开始,服务员先是跑来商量能否与其他客人调换房间,因为对方人多,而杨所订的包间最大。“我先订的,况且家人也挺多的”。服务员的要求被杨柳拒绝。上过凉菜后,服务员就跑去别的房间服务了,半天不见人影。无奈,传菜员把菜搁到房间后,由杨柳自己动手上菜。最气愤的是菜的分量明显“缩水”,味道还不如平常。
    【律师说法】
    遇到年夜饭饭菜质量明显下降、服务质量下降、价格虚高、以次充好、上菜速度慢等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相关的问题。
    消费者在订饭店时,最好进行简单的合同约定(收据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合同效力),并提出违约责任,一旦出现饭菜质量问题可以据此要求饭店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预订票据和书面约定。另外,建议消费者一定要养成“先看账单后结账”的良好习惯,在消费时要求饭店要出具具体的菜单。
    【案例故事】
    自带酒水去饭店,结账时发现多了一项“开瓶费”,提出抗议,饭店方会称饭店有公示牌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这种情况不少市民经历过。
    【律师说法】
    饭店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消费者可以拒绝。如果被收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收取开瓶费的原因,是饭店有过公示和告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即使进行公示或告知,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应属无效条款。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案例故事】
    春节家宴除了质量问题,不开发票也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部分饭店会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最常见的借口就是发票暂时没了,让消费者过两天再来,时间一长,消费者或是遗忘了,或是嫌麻烦,发票的事儿就一拖了之。
    【律师说法】
    饭店拒绝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是违反我国税务方面法律规定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建议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发票,一旦发现问题,可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案例故事】
    在饭店吃一顿饭,发现钱包丢了,或者是停在饭店停车场的车子受损了,这样的情况也并非少见,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
    消费者在饭店吃饭或者在准备进入饭店的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如果是由于饭店方面没有尽到相应的、合理的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义务而导致出现这种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饭店进行相应的赔偿,饭店如果拒绝赔偿,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故事】
    一对新婚夫妇预订饭店办婚宴,并交过订金,当天,饭店却关门大吉,这可苦了这对新婚夫妇了。生活中,这样的违约案例并不少,饭店停业、装修甚至是转让,遇到这样不讲诚信的饭店,消费者苦不堪言。
    【律师说法】
    消费者在预订时,不少饭店要事先收取一定的订金,对此消费者交付订金时,请先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自行取消,饭店有权不退订金,但是饭店如果擅自取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饭店则要双倍赔偿消费者的订金,并且需要赔偿消费者其他的损失。消费者应该保存好相关的收费凭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律师为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冉

 
【责任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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