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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意识 从缺失到归位
  时间:2007-3-15 1:56:39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高伟娟/文 张晓冬/图

    在现代社会,消费几乎成为人们生活的全部。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訾建营将河南本土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

    ●初始阶段 1993年之前
    物质匮乏 意识淡薄
    在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前,那是个无法可依的初始阶段。当时商品很有限,电信、汽车、商品房等还未普及,消费人群尚未形成,很多矛盾尚未产生,人们自然也不会有多少特别突出的消费纠纷。
    当时,规范调整消费领域的法律、规定很少,且不系统、不具体,消费者的概念也不清晰,权利意识很淡薄,觉得自己吃亏上当了,想讨说法没有依据,只有关系身家性命的大事才可能起诉到法院。
    ●起步阶段 1993年~2003年
    矛盾聚集 法规颁布
    经过1993年到2003年10年左右的时间,消费者才步入有法可依的起步阶段。经济持续发展,市场主体不断丰富,人们的消费项目不断增加,消费矛盾不断聚集、加剧。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媒体网络的日益普及、消费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法律信息的不断传播,个别法律意识较强的思想激进的新一代消费者出于公益目的,质疑垄断服务行业,如著名的“葛锐质疑火车站厕所收费”案(见相关链接一)。虽然此案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但经过多家媒体的宣传报道,对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
    在这个时期,由于缺乏法律相关知识,维权诉讼耗时又耗钱,绝大多数消费者都选择忍气吞声,只有少数人会找商家要求解决或寻求媒体帮助,消费维权难以走上正常的轨道。
    ●发展阶段 2004年至今
    意识升级 精神维权
    2004年以来,消费维权由物质向精神领域扩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河南省具有公益性质的小额消费诉讼不断见诸报端,但从主体上看,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启动的较多,如律师訾建营状告郑州公交总公司危害乘客身体健康和提供非法票据(见相关链接二)、律师王天翼状告郑州联通公司向其大量发送垃圾短信(见相关链接三)等案件。
    二、在这期间,涉及大件商品如房产、汽车及日常高科技产品消费纠纷的诉讼增加,集团诉讼趋升,如“周口芙蓉小区别墅缩水”案(见相关链接四)、“郑州聚贤苑小区楼间距过窄”案(见相关链接五)。
    “周口芙蓉小区别墅缩水”案被省消协称为“商品房缩水第一案”。该案件表明,由于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很难掌握交易产品的详细情况,政府部门的监管显得尤其重要。
    三、消费者对非物质权利的重视程度增加,消费者诉讼不再单纯以物质受到侵害为主,人们的消费维权领域不断扩大,更加重视人格权等精神方面的一些权利,如近年媒体关于消费者不满商场搜身等不公平待遇的报道越来越多。
    ●展望未来
    政府监管 有待完善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发展到较为成熟阶段之后,法制完善,机制健全,一切经营消费行为都将有条不紊地进行。訾建营认为,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监管体系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
    一、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其权力、经费、人员素质等亟待加强提高,特别是小额纠纷,如果组织的调解无效,转入消费者亲自诉讼维权,将使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从而纵容商家的违法行为。降低维权成本,加大违法成本才可以改善原有局面。
    二、随着近年商品房交易量不断加大,房产消费诉讼比例大规模攀升。訾建营认为工商、房管部门应加大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使经营者无视消费者利益就寸步难行。
    三、规划部门对涉及周边居民权益的建筑作出规划之前,应进行一些必要的公示或听证程序,从而预防违法和避免纠纷。
    四、公安部门对消费诈骗要加大打击力度,不能因为涉及的金额小就一概不予立案,否则只能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有恃无恐地危害更多人的利益。公安部门应主动发动群众举报、提供线索。

 
【责任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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