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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室行窃“零容忍”
  时间:2008-9-4 4:55:53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殷晓章/文图
    今年5月30日,安阳市委政法委和安阳市公检法联合出台了一项刑事政策,凡入户盗窃数额达不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可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开河南之先河。8月1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的李凯(化名),成为我省入户盗窃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治安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
    8月17日,入室盗窃的李凯,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4个月。
    5月3日晚11点多,家住文峰区的李凯窜至开发区大定龙村盗窃,他挪开姜琴(化名)家的楼顶盖板潜到三楼。
    凌晨两点左右时,李凯蹑手蹑脚来到二楼室内行窃,他把姜琴熟睡的女儿的衣服翻了一遍没有找到钱,就把她的手机偷走。得手后的李凯本来想从三楼楼顶逃跑,可是他的睡意上来了,就到三楼一个房间休息。
    等他醒来时,天已大亮。李凯想从原路逃跑时,已经晚了。这家主人发现楼顶的盖板有挪动的痕迹,就把出入口处堵死。
    4日上午10点左右,姜琴和丈夫准备去买防盗门时,听到三楼有响声,他们上去一看,看到了吓得脸色发白的李凯。
    在开发区银杏路派出所,18岁的李凯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12元。
    以往,在处理入室盗窃案件时,安阳市公安机关对于盗窃既遂不满800元的,只能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和罚款。但是,这次,李凯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检察机关批捕和提起公诉。
    原来,今年5月30日,安阳市委政法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针对入户盗窃行为出台了《安阳市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对于入户盗窃数额达不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符合一定条件的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7月21日,文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李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事新政”出台前后
    安阳刑事政策出台的背后,是日益增多的入户盗窃案件。
    据安阳市公安局统计,自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安阳市共有299人因入户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96人被治安拘留,17人被劳动教养。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99人中,因入户盗窃转换为抢劫的41人。5年来,因入户盗窃发生命案11起,13名受害人死亡。
    安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崔红卫告诉记者,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是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理念,也是我国公民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目前,入户盗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参照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行为来定罪量刑,存在不少弊端。入户盗窃行为比一般的盗窃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一些盗窃者携带凶器攀爬进入居民室内,在作案人被发现或其他情况下,容易转换成入户抢劫和故意伤害乃至杀人犯罪。
    但是,这类案件处理起来又比较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确定了我省盗窃罪数额。按照我省的规定,对于盗窃既遂不满800元和盗窃未遂不满1万元的作案人,构不成盗窃罪,只能进行治安处罚。
    对此,一些受害者说:“入户盗窃的性质这么恶劣,怎么还不判刑,你们办的是不是人情案?”
    崔红卫说,今年3月份,法制处组织全市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制室主任和业务骨干召开研讨会,大家一致同意将一些入户盗窃案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安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孙永福和主抓法制的副局长李建安也对他们超常规的想法给予肯定。
    4月9日,《安阳市公安局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开始在安阳市公安系统实施,公安局的《意见》中对入户盗窃数额达不到盗窃罪追诉标准,但是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可以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安阳市公安局的做法,也引起了安阳市委政法委领导的关注。5月30日,《安阳市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经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领导会签同意,由安阳市委政法委以文件形式下发。

安阳借鉴外地做法
    在采访中,安阳市民对此规定拍手称快。
    2003年8月10日,发生在安阳市殷都区的入室抢劫杀人案,至今仍使市民谈之色变。这日凌晨,高国喜钻窗进入闫保芹家中盗窃。因为有人被惊醒,他遂动杀机,将闫保芹一家四口杀死后,窃取财物逃离现场。
    安阳市北关区政府退休干部张秀德说,这样的规定早就该出台了,攀爬入户盗窃造成居民恐慌,很多居民晚上睡觉不敢开窗户。安阳市的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给予积极评价。
    不仅安阳的入户盗窃行为猖獗,在其他地方也是这样。8月20日晚,郑州市文化路派出所抓获了一个作案130多起的入室盗窃团伙。自今年以来,该团伙4人选择下午偷城中村内高层租赁户,平均两天偷一次。
    如何加大打击力度,遏制入户盗窃高发势头?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探索。
    安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崔红卫说,安阳借鉴了外地的成功做法。2004年,上海市公检法司联合规定:入户盗窃后被当场抓获的,如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撬门破窗等方法入户盗窃的,因盗窃数额和次数未达到起刑点的,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定罪处罚。2006年底,浙江省公检法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对入户盗窃,虽构不成盗窃罪,但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记者了解,2006年10月,广州市公检法联合下文,将该市的盗窃罪起刑点从2000元降到1000元。广东政协委员还建议,对入户盗窃分子,要采取“零容忍”政策,对未达法定数额的入户盗窃行为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安阳做法的法律依据
    安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李锦辉说,作为市地一级的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不是司法解释,而是为了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王晓勇认为,安阳市出台的《意见》,是安阳市公检法共同遵守的一个刑事政策,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出发,《意见》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他说,法律往往是滞后的,这就要研究新情况,在符合刑法理论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政策。
    但是,有人对此提出疑问:入户盗窃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安阳市文峰区公安分局法制室主任程会宾说,1992年,公安部规定:“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在成都、江苏等地已有判例。8月5日,江苏省广陵法院首次在盗窃未遂案中适用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判处被告孟某拘役5个月。我国虽然不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但这些判例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李锦辉告诉记者,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和住宅主权人允许,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来说,李凯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备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个人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的客体,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独立成罪。如果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那么,两罪是一种牵连关系,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构不成盗窃罪时,就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判刑。
    还有人提出,同是入户盗窃,数额较小的行为,在有的法院不被判刑,在其他的法院则被判了刑,应采取什么办法使各地统一刑罚标准?
    对此,李锦辉认为,可行的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对入户盗窃未遂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时,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4条予以修改,将入户盗窃行为作为盗窃的严重情节,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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