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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背后的偷拍合法性之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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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7-22 2:54:00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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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杨桐 7月16日,南阳西峡的司机王金伍收到了一份从洛阳嵩县寄来的违法通知单,上面显示他因超速13%将被处罚。 王金伍接到违法通知单后提出异议,因为他的违法行为是被偷拍的。 关于交警偷拍能否作为执法依据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几年,而偷拍不仅仅在交警执法过程中存在,南阳一货车也被宝丰县运管所悄悄拍下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执法者偷拍能否作为处罚依据的争议再次引起关注。 ●一份违法通知单背后的偷拍 这份违法通知单显示,2007年7月2日上午10时17分06秒,王金伍驾驶一辆北京现代途经洛栾快速通道八里滩段,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他的实际车速是79公里/小时,超速13%。 违法通知单上盖有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专用章,还有交警王留生及另一位交警的印章。 这让王金伍很纳闷,因为当时他在现场只看到一个没有执法资格的协警,并不是两个交警。 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7月2日上午,王金伍开车从洛阳返回西峡,副驾驶位置上坐的是《现代司机报》记者鲁晟,途经嵩县境内的八里滩时,王金伍突然一个急刹车,扭头对鲁晟说:“我被测速了。” 鲁晟说:“不可能!”因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明确规定,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他并未发现任何有关测速的提醒标志。 于是王金伍开车掉头,走了约50米远时,发现在路边的树丛里隐藏着一辆车号为“豫C0130警”的长安面包车,面包车前后500米均未发现提醒标志,如不留心,很难发现这辆警车的存在。 靠近警车后,鲁晟发现,测速仪在警车的驾驶台上,还被加上了伪装,有一些纸盖在上面。在警车的挡风玻璃上还有一些纸,上面写着“嵩县交警大队一中队”、“工作日志”等字样。 鲁晟拍摄的照片显示,警车旁边的树丛里,有4个人正在玩扑克牌,其中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身着警用制服,肩上没有警衔。 后经记者证实,这个男子是嵩县交警大队一中队协管员。 ●交警偷拍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接到违法通知单后,王金伍立即根据通知单上留下的号码致电嵩县交警大队,被告知,他将被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 随后,鲁晟也给洛阳市交警支队法制室打了个电话,询问偷拍超速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话录音中,一位姓李的先生说:“超速记录作为证据应该没有问题,不管是老百姓还是谁,如果说遇到违法的事,都可以拍摄。” 偷拍的证据能作为处罚依据吗?该工作人员说:“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虽然有些不合适,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记者针对此事也向洛阳市交警支队法制室打了个咨询电话,接电话的任先生不认同关于“偷拍”的表述。他认为,偷拍只是民间的一种提法,就超速来说,拍摄超速的并非是人而是机器,因为测速仪器安装在车上,只要车不熄火它就工作,对每一辆车都一视同仁,并不是选择性地针对不同的车辆拍摄。 作为具体执法单位的嵩县交警大队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记者联系到了该大队的办公室主任韩朝阳,他明确告诉记者:“如果能够证明是偷拍的话,肯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随后,韩朝阳向记者反馈说,经过向一中队中队长核实,已经确认7月2日事发时,测速警车前确实只有协管员一个人,且未按照规定设立提醒标志,属于偷拍。韩朝阳说,他们会在两天内消除王金伍的违法记录。 韩朝阳告诉记者,从7月5日开始,该县已经规范整治交警偷拍行为,除在测速500米范围内设提醒标志外,测速警车前还专门有醒目的反光锥。 ●持续争论交警偷拍 自2004年新交通法实施以来,不少地方的交管部门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开始为交警配备照相机等设备,也有不少交警开始“暗中执法”。 最近几年,法律界关于交警偷拍合法性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最有影响的一次观点交锋发生在2005年5月,三位法学专家展开了一场观点交锋。 关于这场论战的一个背景是,是年,南昌市交管部门自实行“交警偷拍”以来,纠正交通违法5.7万余人次,处罚12.85万余起,比上年同期分别上升了33倍和30倍。但这一做法引起了市民的广泛争议,南昌市于是改为交警公开身份在明处执法。与南昌的做法不同,北京市交管部门对“交警偷拍”则持鼓励态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对“交警偷拍”产生这么大的争议表示不解。他说,无论是讨论证据的可采性还是执法的正当性,都应该看禁止某一行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对此应该把握两个标准:一是某一行为是否触犯了某种规则;二是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某种利益。从偷拍行为来看,目前没有什么法规对此加以禁止,在法律上不禁止的就应该是被允许的。无论是偷拍还是明拍,均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任何利益。“交警偷拍”的行为具有完全的正当性,没有什么可谴责的地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不支持交警偷拍行为。他认为,偷拍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但在合法性之下还存在着妥当性问题。偷拍行为集中发生在交通不通畅的地方,交警不去疏导交通,反而躲在某个地方偷拍,可以说是丧失了执法立场;此外很多违法都是由交通标志设置不妥当而引起的,对此偷拍进行处罚有失公允。可以说,交警偷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将疏远民众,导致与民众的心理隔阂,造成执法与被执法双方的心理扭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说,对于交警偷拍,反对的大多数是开车人。这里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人情境决定立场及心理倾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交警偷拍可以培养老百姓无论何时何地都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但交警偷拍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在采用时必须加以考量。 ●律师观点:隐蔽性执法不可取 交警偷拍并未在争论中消失,7月2日,洛阳市开始为部分交警装备现场执法电子记录仪(又称“警视仪”),这是由硬币大小的摄像头和比手掌小的主机构成的“新式武器”,具有录音、照相、夜视等多种功能,2G内存可以录像约8小时或拍照两万张,能够帮助交警固定证据、公正执法。本月内,洛阳市区的交警每两人将配备一部。不少市民对自己被偷拍大多很反感。交警部门的解释是,这种设备是依法配备的,而且交警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和告知,群众也能明显地看到,不存在不合法问题。 实际上,除交警之外,其他执法部门也存在偷拍行为。4月15日,南阳一货车司机驾车从宝丰路过,几天后,他所在的公司便接到一份由宝丰县运管所寄来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上说,当日12时38分,他的车在宝丰县207国道冯庄村路口被路政执法人员录像拍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这位司机很意外,他在宝丰并未遇到路政执法人员,咋就被录了像呢?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孟国涛说,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取证本身没错,但采取隐蔽执法的做法跟执法目标相违背,执法动机也值得怀疑,有引诱别人违法和以罚款为目的的嫌疑,这种执法方式不可取,执法部门的取证过程应向执法对象亮明身份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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