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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身亡之后的维权变迁
  时间:2008-5-29 5:10:41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张少春 沈春梅/文 沈 翔/图
    一辆肇事车撞死了一名流浪女,谁来替她维权?是不是她被撞了就“活该”?
    今年4月29日,新郑市检察院和民政局替已死亡的无名流浪女拿到了6万元赔偿。据称,这是我省民政局代位索赔并胜诉的第一案,颇有典型意义。
    尽管该案结果令人欣慰,三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常有支持民政局胜诉的判例出现,但有关民政局是否有 “原告资格”的争议仍普遍存在。

奇怪官司,检察院和民政局“联手”

    2008年4月29日上午,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场奇怪的官司正在开庭。
    当天审理的是郑州人耿百胜交通肇事一案,他被控开车撞死一无名流浪女子。但法庭上,赫然坐着新郑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他宣读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代无名女子索要民事赔偿。同样意外的还有,检察官也宣读了一份《支持附带民事诉讼意见书》,支持民政局索赔。
    很显然,民政局和检察院联手,一起为一个无名女子维权,这也使此案备受关注。“怎么办?”对法院来说,这也是一次考验。审判长张连中慎重考虑后,当庭决定,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支持检察院的意见,并建议原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若不能协商,再判决。
    耿百胜当场同意双方协商,并和新郑市民政局签了一份协议,自愿赔偿6万元。作为回报,民政部门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肇事人。耿随后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特殊原告,民政局代无名氏“维权”

    其实,这场官司案情很简单。今年3月17日晚7时,耿百胜驾驶一辆厢式货车,沿S102道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一名女子,女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认定,耿承担主要责任。
    正当检察院准备将耿提起公诉时,出了点意外。由于被撞女子是一名流浪人员,身份不明,无法联系到家人和近亲属。“根据相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新郑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建伟认为,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还应该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
    而另一个外界因素是,浙江、青岛已经有了民政部门成功为流浪汉维权的案例,中央电视台还专门进行了报道。新郑市检察机关受到启发,向新郑市民政局下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他们向肇事司机提起民事索赔。
    4月27日,新郑市民政局收到了《检察建议书》,28日就向法院递交了《耿百胜交通肇事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法院于29日开庭审理。当天上午,民政局和耿百胜达成协议,下午,耿家人已将6万元交到民政局。

两年转变,法院作出不同判决

    虽然此案因民政局胜诉而被称为我省民政局代位求偿第一案,但在新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白金安看来,“当时没有一点胜诉的把握”。在这之前,新郑市民政局和检察院曾遭遇失利。
    据介绍,2006年,新郑市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一无名男子遭车祸死亡。当年,新郑市检察院向民政局下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由民政局代无名男子提起民事赔偿。几天后,民政局作为原告,将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
    但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简单来说,就是民政局不具备原告资格,并据此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白金安说,正是因为有了第一次的教训,所以民政局这次很重视,专门开会研究,最后决定为被撞死的流浪女子维权。

历时三年,从败诉到全面胜诉

    和新郑市民政局的遭遇大致相同,但江苏高淳县民政局的经历更为轰动。
    据了解,2004年12月和2005年4月,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是全国第一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
    2006年4月19日,高淳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但直到12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起诉。这两起案件被媒体披露后,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反响。
    据报道,2005年11月12日,一司机将一名流浪汉撞倒致死。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把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7月,临湘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46万余元。此案被称为民政局代位索赔胜诉第一案。
    事实上,自民政局胜诉第一案后,湖南、上海、浙江等全国各地法院纷纷作出类似判决,大都同意民政局代位索赔。

多方争议,民政局是否有“原告资格”?

    尽管各地法院的判例明显,但一个至今无法回避的争议是,民政局到底有没有原告资格?
    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不仅包括生活救助,还有法律救助。
    但反对者则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局和流浪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起诉资格。而这也正是民政部门遭遇败诉的主要原因。
    正如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贺筠所说,如果民政局曾救助过这个流浪汉,他之后被撞死,那民政局代位维权还能说得过去,否则,民政局就没有法律依据作为原告起诉。
    另一个争议在于,假如允许民政局代位索赔,那这笔钱到底该如何处理?白金安说,目前新郑市民政局已拿到6万元赔款,按照统一做法,民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寻找死者家属处理相关事宜,如果5年后仍找不到死者家属,这笔钱将作为社会救助款,用于救助其他流浪乞讨人员。

直面现实,公益诉讼追求“终极正义”

“我给你举个例子,假如一个司机撞死了一个市民,另一个司机撞死了一个流浪汉,流浪汉无人替他维权,结果是,市民家属得到了几万元赔偿,而撞死流浪汉的司机不需要支付任何民事赔偿,因为没人要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曹媛媛说,在这种情况下,后者成了“白撞”,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这从法理上说不通。
    曹媛媛认为,目前这种尴尬局面的根源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滞后,缺少这一方面的规定,这导致流浪人员、五保户的权利无法保障。如今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有关部门应考虑进行相应修改。
    曾一度关注这一社会现象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北京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旗栋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确实找不到民政局可以代替流浪汉维权的确凿依据,一直以来,法学界都寄希望于修改民诉法或是最高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不过,在左旗栋律师看来,民政局替已死亡的流浪汉维权,实际上是一种公益诉讼行为,而检察院、某些国家机关都有发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三年来,从最早的民政局败诉到全国范围内普遍胜诉,这种演变突破了民诉法第108条的限制,符合我国立法的价值和精神,通过由民政局所发起的公益诉讼,实现了司法的终极目标,也就是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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