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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杀人嫌犯羁押五年获释放
  时间:2008-5-27 5:42:57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殷晓章\文图
    2002年5月30日夜,浚县黎阳镇一家三口被杀,从此,村民马廷新的命运充满了变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诉后,他经历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无罪判决、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的两次有罪抗诉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次裁定。今年4月17日,被羁押了5年多的马廷新被无罪释放。
    专家认为,从佘祥林的“疑罪从有”到“马廷新故意杀人案”的“疑罪从无”的法治进程,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从注重社会保护功能到与人权保障功能并重的转变。

一审判决“真凶”无罪

    2002年5月30日晚10点左右,浚县黎阳镇东马村发生一起血案,村民陈连荣及其7岁的儿子马昂、4岁的女儿马萌在家中被杀。由于此案的复杂性,公安部也派出专家进行督察。
    在案件侦破后期,警方的视线集中到马廷新身上,38岁的马廷新在村旁办了一个养鸡场。马廷新的父亲担任过村支书,和死前担任村妇女主任的陈连荣产生过矛盾,为此两家的关系一度闹得很僵,马廷新和陈连荣的丈夫还发生过厮打。
    更重要的是,经过测谎仪器的测试,测谎专家认定马廷新是杀人凶手。随后,马廷新被羁押在看守所。
    2002年12月14日,马廷新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故意杀人;同年12月25日,他被批捕。
    2003年12月1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公诉机关提供的18组证据中,有5位足迹鉴定专家做出的“现场成趟血拖鞋印和室内现场穿袜足迹,是马廷新右脚所留”的司法鉴定;还有一份2003年2月27日,马廷新在看守所里写的“自首书”。
    公诉机关认为,18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马廷新和陈连荣有积怨,有犯罪动机;马廷新在案发期间有作案时间;马廷新有有罪供述,而且基本和现场相吻合;现场留有马廷新的血袜足印,证实其到过现场。
    马廷新的辩护律师刘永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都是一些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几乎没有,凶器和血衣没有找到。“这些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18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马廷新确实去了案发现场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提供的马廷新在案后曾作过的有罪供述,又有许多矛盾与疑点,不能与现场勘察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提供的足迹鉴定,亦无相关证据与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廷新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故对其指控不予采纳。
    2004年7月23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廷新无罪。但是,马廷新并没有被释放,而是继续羁押在鹤壁市看守所。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此案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判决结果感到“十分震惊和意外”。
    2004年7月30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书中说,被告人马廷新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至于本案在一些细节上的疑点和有罪证据并不矛盾,不影响认定马廷新犯罪的基本事实。
    同年12月2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鹤壁市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忽视了各个证据的相互连贯性,割裂开来看待这些证据;经过对现场血迹与足印的鉴定,可以证实被告人到过现场并实施了杀人行为。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的朱明勇律师作为马廷新的二审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27处疑点。
    他说,凶器、血衣这些最关键的物证至今没有找到。公安机关认定马廷新首先将靠在柜门处的陈连荣杀死,但现场勘察,柜门上的9处血迹均为B型血,而陈连荣为O型血。陈连荣不是死在柜门下,而是死在东南角的小床边。
    朱明勇说,2003年1月12日,6人曾为马廷新作证,证明他们2002年5月30日晚上都在养鸡场打牌没有作案时间,后来这些证人被公安机关进行传唤、刑事拘留后,这些证言内容变成“记不清马廷新是否离开”。
    2006年8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7年3月7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同年3月20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鹤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马廷新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

“疑罪从无”体现法治进步

    2008年4月17日,被羁押在看守所的马廷新终于等来了无罪释放的这一天。
    这天下午,鹤壁市中院刑一庭的3名法官向马廷新宣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这份于今年3月29日做出的裁定书说: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法院裁定:准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2006)鹤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部分;(2006)鹤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下一步,马廷新要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2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
    朱明勇告诉记者,过去,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对被告人往往做出有罪判决。1996年我国新修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如果有罪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人民法院就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中,佘祥林杀妻案和黄静裸死案位列其中,一个是典型的“疑罪从有”案件,一个是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
    1994年,湖北京山县的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其妻突然的出现证明佘案是一起错案。此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在湖南湘潭教师黄静裸死案中,不同的鉴定机构出具了6份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最后,法院顶住压力,根据“疑罪从无”,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但这一判决结果,受到了许多网民的质疑。

宁可放纵坏人也不能冤枉无辜

    那么,“疑罪从无”会不会放纵有罪的人呢?
    朱明勇说,“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取向是强调不冤枉无辜的人,但有可能会放纵有罪的人。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时候,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考虑,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到社会上,而错判则在错误地处罚了一个无罪者的同时,还会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担任此案重审的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邢天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法院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往往采用“从轻”的做法,这确实可以避免错杀冤案的出现,但也使一些无罪的人受到了关押。就马廷新案件而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缺少直接不变的物证,其他证据又不能形成唯一的、排他的证据体系,故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亡是马廷新所为。在公诉机关无法提供百分之百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判决马廷新无罪,从个案上讲有可能放纵了罪犯,但从整个司法环境上看,体现了法治对人权的高度尊重。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疑案存在两种可能,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无辜。而且,当证据证明到相当的程度,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于没有作案、大于无罪的情况。但定案时,必须要求证据确凿充分,否则,应视为证据不足,做无罪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政所教授王瑞华认为,对疑罪的处理是刑事司法中的难题。新中国刑事司法对疑罪的处理,经历了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历程,由此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从注重社会保护功能到社会保护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并重的转变,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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