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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冲击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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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4-1 4:29:53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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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夏季风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许霆案成为热门话题之一。专家说,许霆案的判决书将进入中国司法史册。 昨天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重审,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5年徒刑,追缴赃款17.3826万元,并处2万元罚金。从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消息传出,网友的欢呼和专家的称赞弥漫开来。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审视这样一纸判决书是怎样得来的,它又将带给我们哪些珍贵的启示。 ●许霆案的前前后后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点,从山西来到广州打工的许霆在住所附近的一个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他的工资卡里只剩下170多元,他决定取出100元,在把工资卡插入自动取款机后,这个24岁的小伙子发现了一个天大的“好事”:本来想取100元,但多按了一个“0”,就取出1000元,他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结果竟然发现卡上的余额只少了一元钱。 于是,月薪只有千元左右的许霆如此反复操作50多次,取了5万多元。 意犹未尽的许霆把此事告诉了同事郭安山。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郭安山相约来到取款机前,这一次,许霆连续取款102次,他先后一共取出了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此后两人分别潜逃。之后不久,郭安山自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许霆在潜逃一年后,于2007年5月22日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作出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消息传出,舆论大哗,九成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判决过重。许霆一时间获得舆论的普遍同情。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则表示“一审判无期明显判重了”。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下午3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五年徒刑,追缴赃款17.3826万元,并处2万元罚金。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但是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则表示不满,认为“有错不等于有罪”,将会继续上诉。 至此,许霆案在司法层面上似乎走到了尽头,但是,它在民间以及法学界所引发的冲击波还远远没有结束。 ●媒体声音是否影响审判? 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网上声音几乎一边倒,认为“判决不公,法院偏袒银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8年2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对许霆案作出回应,他表示“银行其实是弱者”,则引起网友和众多法学界人士的指责。 有观察者据此认为,“网民缺乏理性思考能力,有偏袒一方甚至干涉司法独立的嫌疑”,但实际上在许霆案审理期间,已有众多网民“倒戈”,原因就在于认为他“说谎了”。 2008年2月22日,广州中院第一次重审许霆案,许霆在法庭上说自己很坦荡很诚实,甚至留下了“从发傻的ATM机上取钱为的是替银行保护财产”的惊人言论。这使得众多此前为他抱不平的网友纷纷“倒戈”,转而指责许霆“不诚实”。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更是毫不护短,指责许霆满嘴谎话。 其后的局面颇耐人寻味,网友一方面指责许霆的品质,另一方面继续称“量刑过重”,因为这并非一个层面的问题,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事实上,如果没有媒体的声音,许霆案的最终结局,谁也无法预测。据报道,云南曾发生过一起与许霆案类似的何鹏案,何鹏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如今已服刑七年。当得知许霆的案子可能会出结果后,何鹏的父母特地从云南赶到了广州,想看看这个与何鹏案类似的案子最终会如何判决。何鹏案会不会因此出现变数呢? 针对此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解释说:广州中院两次判决都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次判决在法定刑以内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补充了有关证据,中院对自动柜员机如何出现异常及发生什么异常等事实进一步查证,更深入论证了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等问题,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公共事件是否应该公开? 许霆案自始至终,可以说都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而广东法院方面的表现则可圈可点,庭审全部公开进行,并不回避媒体质疑,最终,广州中院和民众一道完成了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 但是,同样被称作2007年最具争议性案件的“南京彭宇案”则留下了“并不光彩的尾巴”。彭宇案的大致案情是: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认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这个判决曾被称为“最吊诡的判决”。它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关于这个案件的追问始终未停。后来,该案进行二审,结果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双方达成了怎样的和解呢?江苏省高院的回应是“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 全国人大代表孟宪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彭宇案的最终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他认为,不管和解协议的内容是什么,这个事情应该让全社会知道,“因为这件事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众的道德取向”。 两相比较,更让我们体会到许霆案的价值。 ●如何告别“算数司法”? 许霆案一波三折,刑期从无期到5年,按照学者的说法,这两个判决结果都没有错。为什么会这样呢? 著名学者秋风指出,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未必不知道法律条文早已过时,但他必须严格适用法律。其实,类似案件并不少见。以许霆案中引起巨大争议的“17.5万元算不算数额特别巨大”为例,17.5万元在刑法制定的年代的确是“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放到当今时代,这笔钱还算不算“数额特别巨大”就值得商榷了。 许霆案暴露的正是这种条文本身机械而法官又只能机械适用条文的法律制度的荒唐之处。在这种情形下,最认真的法官反而可能离正义最远:他最严格地执行的条文很可能已经过时。反而是头脑比较灵活的法官,或许有可能接近正义。但这样的法官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不合格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龙卫球说,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动不动就喜欢以数字化的量化标准作为法律适用的标准。许霆案初审法官僵化固守司法解释的数字指南,甘当“拜数字教”的司法信徒,上演了一场“算数司法”。但是,这份责任并不全在法院,这是立法者和法律本身的缺陷导致的局面。 ■许霆案法律症结 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 北大教授张谷认为ATM机等同于金融机构。他说,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法人主体只有一个,ATM机应该是属于金融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ATM机里面的资金,也都是由银行来补充。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关永宏则认为ATM机相当于营业员。他说,柜员机实际上是电子商务的终端,从法律地位上它是一个电子营业员,它和一个活的、柜台上的营业员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ATM机是否金融机构和量刑密切相关,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件适用民法还是刑法?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说,盗窃罪应该是当事人施行的一种秘密行为。然而,在这个案件中,许霆是持有自己的工资卡,利用个人的真实身份在公开场合公开取得的财物,不符合秘密取得的要件。许霆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张谷则认为许霆案应适用刑法,他说ATM机是一个机器,和自然人不同。所以许霆在取款时,只是ATM机知道,是符合秘密盗窃的行为要件的。如果第一次发现银行系统有问题,那是不当得利。但事后发现他是主观上利用银行系统的疏漏、非法取得他无权占有的东西,这时他就构成了盗窃罪,应适用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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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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