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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判决不少“兰花案”,专业人士认为,照此判罚,全国养兰人几乎都是嫌犯…… ●500多株罚没兰花在森林公安分局院子里丢失殆尽,引发各种猜想。“兰花案”背后是否隐藏着特殊利益链条?
【核心提示】 今年4月17日、18日,本报以《疯狂的兰花》为题报道了全国各地兰花被疯狂采挖,兰花面临生态危机。不少专家称,因为兰花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所以得不到法律保护,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但是,三门峡市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判决了不少私采、贩卖兰花的案件(以下简称“兰花案”),将多名靠兰花发财的人绳之以法。专业人士认为,按照卢氏县法院的判罚,全国养兰人几乎都是嫌疑犯…… 卢氏县的做法是否有法可依?那些价值不菲的兰花被没收后流向了哪里?5月10日~14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这些人因采挖、买卖兰花被判刑
5月10日,下了一场不大的雨,卢氏县城和周围的山脉都笼罩在薄雾之中,蜿蜒的公路沿着河水伸向山谷,隐约可见。 这个深山区贫困县地处河南西部的伏牛山,有好几个“河南之最”:面积最大、人口密度最小、平均海拔最高。农民拥有耕地很少,靠山吃山,种香菇的人很多,这两年又兴起采挖兰花贩卖挣钱。 当兰花热红遍大江南北时,卢氏县出现了近至来自栾川县和桐柏县、远至来自上海、北京的采兰人。这些人带来了一夜暴富的梦想。 但是,梦想很快被埋葬:有不少人被判刑、罚款了。 5月11日,记者在卢氏县法院档案室查找“兰花案”,一女性工作人员毫不费力地取出一沓2006年判决的案件的卷宗,“这些案子的判决日期挨得比较近,所以都在一起”。记者看到: 张民生,卢氏县磨口乡人,2004年10月至11月期间私采建兰110株待售,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查获。2006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马跃,卢氏县瓦窑沟乡人,2006年4月私采96丛188株蕙兰。2006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郭忠虎,卢氏县潘河乡人,2006年4月25日至26日,私采兰花92丛185株蕙兰。2006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他们犯的均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法院刑事庭庭长李华说,今年还有几起“兰花案”没有判决。每年4月前后,兰花开花,于是4月就成为“兰花案”高发季节。 记者翻阅的卷宗中,有一人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他叫常立群,上海市长宁区人,2006年4月15日,在卢氏县非法收购蕙兰4丛共16株,其中从赵正军等5人手中掏8.1万元购买蕙兰一丛3株。16日,常立群在三门峡火车西站被几个人扣留并报警。2006年7月,卢氏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中,赵正军等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不等的罚金。
◎能否依照“国际贸易公约”判“兰花案”?
记者采访了赵正军等被判刑的当事人,他们说:“虽然没有上诉,但是不服气,不理解。国际兰展搞到第17届了,不少地方都有兰花交易会,在南方玩兰花还可以贷款,为什么独独在卢氏就不行,就犯法?”他们说,常立群是上海兰花协会的人,在别的地方买兰花就没事。 挖兰花、买卖兰花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社会上有截然不同的认识。买卖兰花构成犯罪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兰花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并没有把兰科植物列进去。 卢氏县法院的判决依据是2003年2月13日起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附录中列了兰科所有种。 能不能用国际贸易公约惩罚国内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一些兰花保护专家和律师认为“不能”。 李华告诉记者:“我也不是太确认,你回郑州以后问问法律专家。”他认为中国加入国际贸易公约就要承担责任,兰花自然而然就成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且上级法院也做了相关规定。 李华所说的规定是2003年11月12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 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陆明称,中国签署国际贸易公约是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是有约束力的,地方法院可以参照。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刘德法认为,从法理上讲,中国成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成为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所以卢氏县法院的判决没有错。
◎那丛8.1万元的兰花在副局长家丢了
卢氏县“兰花案”中最贵的兰花是常立群8.1万元买下的蕙兰,被没收时正开着花。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所的鉴定结论是:花莛近直立,着花9朵,浅黄绿色,唇瓣绿白,有紫色斑点,花有香气,花期4月。 当时,在常立群的眼皮底下,赵正军等两名卢氏人和两名桐柏人花3万元从别人手中买下,转手抬价至8.1万元卖给常立群。 常立群的代理律师、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献方说:“据说,这丛兰花在上海可以卖到50万元,到台湾能卖100万元。”常立群本想大赚一笔,谁知带给他的是去年4月被拘留,5月被批准逮捕,7月份在损失近9万元后拍拍屁股回上海。 那么,这丛8.1万元的兰花现在何处?卢氏县不少养兰人都知道,它在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长杨占山家里丢了。 去年5月16日,杨副局长外出。18日晚上,下大雨,他家的门被撬了,兰花被偷了。巧合的是,就在这天上午10点,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向常立群下达逮捕证。 今年5月14日,杨占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然面对兰花被偷这个话题。他说:“这丛兰花确实是在我家丢的。当时兰花没有地方放,我放在我家了。那天晚上下雨,我出差了,只有我老娘、姑娘在屋里,我的一部旧手机丢了,姑娘的一部手机和几百块钱也丢了。” 杨占山爱养花,单位就把涉案的兰花寄存在他那里。“我院子的花池里栽得多了,也没有数有多少,反正那天晚上连同那丛兰花全部丢了。” 案发后,杨占山当即向卢氏县公安局报案。他说:“他们寄存在我这里,我会养,养不死,被盗了谁也没办法,我不认为自己存在过失。去年就有记者来问这个事,说我倒卖了,听我说以后,他到公安局核实,确实是被盗了。” 如今,卢氏县公安局仍没有侦破这起案子。 据杨占山称,刚开始有一部分兰花没收以后上交到市里一个苗圃,“没法弄,栽到山上还是丢”。后来兰花都栽在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院中花池里,“都栽满了”。 不过,杨占山说,栽在院子里的兰花也“陆陆续续都丢了,现在院子里就剩那几盆”。记者看到,整个院子里只剩下4盆无精打采的兰花。失踪的兰花有508株。 院子门口有门卫,下班还锁门,兰花怎么丢的?杨占山不清楚,只是强调“工作人员去盗,那不可能”。
◎全国养兰人都是犯罪嫌疑人吗?
对于“兰花案”,卢氏县法院副院长孙建军从人性的角度看,也有些无奈:“许多山里人挖个十株八株兰花放到家里养,家里穷拿去卖个几十块钱,都是犯罪。不判吧,他们确实违法了;判吧,对农民伤害太大。”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成永律师说,如果卢氏县法院的判决没有错,那么法律执行就陷入尴尬境地了:全国养兰人几乎都是犯罪嫌疑人。因为兰商出售的兰花绝大部分都是从山里收购的野生兰花,所以国内养兰人在市场购买兰花就可能是犯罪行为。 李华说,按照《刑法》去判兰花案有些过于严厉。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两株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规定,非法采伐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华说:“采挖两株以上兰花就属于情节严重,那么‘情节一般’是几株?这是个问题。”其实,“采伐”和“采挖”是两个词,采伐针对的是树木。 于是,李华在判决“兰花案”时取了中间的“3年有期徒刑”,并因为罪犯不至于危害社会,所以都判了缓刑,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
◎“兰花案”背后是否隐藏着特殊利益链条?
惩治私采、收购兰花的目的是保护兰花,但是被没收的数百株甚至上千株兰花就这样消失得无影无踪。对于被没收的兰花去向,众说纷纭。 一名曾从事兰花买卖的消息灵通人士称:“前两天,一名曾经因私采兰花被判刑的朋友跟我说,林业部门有人拿了一株兰花让他帮忙找买主,卖了1.1万元。”不过,记者向他的朋友求证时,他的朋友断然否认。 一名“兰花案”当事人向记者透露,他们被抓后都要花钱打点,他就花了几万元。在一知情人士看来,“兰花案”背后正在形成新的利益链条。“有好花的抓,没好花的不抓。在有的地方50%的农民家里都有兰花,但被抓的人没有多少。谁家有好花,森林公安知道得很快,因为举报人有提成。”杨占山承认:“现在采兰卖兰都很隐蔽,涉及面积大,涉及人多。我们主要靠耳目特情提供线索。”不过,他否认有森林公安的民警偷卖兰花。 传言真假,无法核实。但是,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对罚没物没有妥善管理却给了传言以口实。 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这些没收的兰花属于赃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物、罚没物必须进行核对,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但是,负责兰花案件的副局长杨占山不清楚办了多少起案件和没收兰花数量,也没有拿出登记册子。 杨占山说:“我不会去卖那些兰花。兰花丢后没有人来查我。”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书瑞认为,赃物应上交国库,指定管理人或者把变卖后的收入上交国库,工作人员私吞赃物是贪污行为,赃物丢失是部门责任人渎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