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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07年1月9日,遵照一位遗体捐献志愿者生前签的协议,新乡医学院接受了他的遗体。这是该医学院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接受捐献遗体,供教学研究使用,“意义十分重大”。 但是,由于我国缺少遗体捐献法规,导致新乡医学院陷入一种左右为难的尴尬中。医学高校有资格接受遗体捐献吗?没有人能给出答案。“这是我们在法律和道德边缘所做的一种尝试。”该院人体解剖实验室主任任同明说。但这种尝试仍被正规的遗体捐献接受中心指责为“非法”。 而志愿者家属也有一个担心,亲人的遗体是否能确保用于教研,而不是被投机者变卖牟利?怎样使遗体捐献后程序透明化?这一切同样急需答案。 事实上,我省人大代表已经连续两年在“两会”上建议制定遗体捐献地方法规。 但专业人士认为,正酝酿出台的我国首部《遗体捐献法》可以解答这些疑问,各省不必再单独立法。
●医学院首次尝试,接受建校以来第一具捐献遗体
2007年1月9日,一个极为普通的日子,但44岁的新乡医学院人体解剖实验室主任任同明有些兴奋。一大早,医学院的救护车就出发了,目的地是数百公里外的信阳市潢川县。 他知道,医学院将迎来一位不速之“客”——来自信阳市潢川县的一具志愿者的遗体。如果从1950年5月成立的平原省医科学校(新乡医学院的前身)算起,这将是该校新中国成立以来接受的第一具捐献遗体,意义非常重大。 任同明回忆说,志愿者是一名76岁的老教师,姓邹。大约在半年前,新乡医学院突然收到一封信,邹老先生在信中说,他想填写一份“公民自愿捐献遗体登记表”,要把遗体捐给医学院供教学研究使用。 让人奇怪的是,远在信阳的邹老先生,怎么会突然想把遗体捐献给新乡医学院呢?按照任同明的猜想,自罗燕(遗体捐献宣传志愿者,本报2月2日曾作详细报道)宣传遗体捐献以来,新乡医学院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邹老先生可能是通过电视或报纸知道医学院可以接受捐献,所以来信咨询。 在把邹老先生的遗体送到学校后,其家属临走时从学校带走了一份盖有新乡医学院公章的登记表,用来销户口。
●无法可依,医学院校接受遗体捐献面临“非法”尴尬
一直以来,新乡医学院的人体标本“十分紧缺”。现在实验课上使用的标本,一部分是借用兄弟院校的,一部分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无主尸体。 如果没有标本,解剖学教学根本无法进行。即便如此,任同明还是拒绝了一些人的捐献遗体要求。为什么呢? 比如新乡市退休老局长李大华(化名),其家人及本人都同意捐献,但最终落空。在任同明看来,有三个问题让他们不得不谨慎,“顾虑很多”。 一个问题就是无法可依,目前我国没有为遗体捐献立法,而我省又没有出台地方法规,这一方面面临法律空白,“谁也不知道,医学高校是否能够接受遗体捐献,也没人告诉你,医学院校接受遗体捐献是否合法。”任同明说,这一次接受邹先生的遗体,是鼓足勇气后在道德和法律边缘迈出了一步。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公安机关销户口的事。有些志愿者并非在医院死亡,没有医院的死亡证明,销户口就成了难题。以这次为例,新乡医学院只能给邹家出具一份盖章的登记表,但是否能销掉户口,谁也不知道。 此外,还有个问题就是合法性的争议。郑州大学医学院人体馆、省红十字会志愿捐献遗体接受中心主任李寄云说:“我们单位是经省卫生厅批准、省红十字会委托的唯一一家遗体捐献接受机构,其他单位接受遗体都不合法。” 据了解,该中心成立于1985年,但因宣传不力、志愿者家人反悔等种种原因,每年大概能成功接受四五例遗体捐献。去年一共接受了22例,是中心成立22年来最多的一年。 李寄云说,假如有人愿意捐献遗体,一旦遗体捐献成功,该中心将把一张盖章表格和一本纪念册发放给其家人。“纪念册”是省红十字会对志愿者家属能够做出的唯一安慰,因为遗体捐献属于自愿无偿性质。
●志愿者普遍担忧,遗体捐献后怎样“透明使用” 事实上,在接受者顾虑重重的背后,是广大志愿者及家人的多重担忧。 义务从事遗体捐献宣传4年的罗燕说,尽管很多人愿意捐献,但面对诸多现实问题,大家有些望而却步。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医学院校将遗体带走后,是否真的将其用在教学研究上,会不会偷偷取下死者的角膜、肾等器官,移植到病人身上呢?道理很简单,接受捐赠方无法使被捐遗体的使用透明化,也无法让志愿者真正放心。志愿者不希望自己成为牟利工具。 罗燕还说,很多志愿者家属还会考虑另外一个问题:有关政府机关能不能出面发放一些类似“抚慰金”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那能否建造一些纪念碑或者纪念广场、志愿者公墓等特定地方,专供志愿者家属悼念和祭奠。 一位女士告诉罗燕,父亲愿意捐献遗体,儿女们不干涉,但将来医学院一定要负责把父亲的骨灰装好送回来,要不后辈子孙连个纪念的地方都没有。 200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地方法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出台。这一天被确立为上海市的遗体捐献纪念日。 两年后,《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颁布实施,2005年3月,武汉市红十字会在石门峰名人文化公园建成了武汉市遗体捐献纪念碑。 2004年4月,北京市红十字会在京郊长青园骨灰林修建名为“生命”的纪念碑,用以纪念为医学研究而志愿捐献遗体者。业内认为,这些纪念碑、纪念林或公墓的做法,不仅纪念了那些为医学教学科研而无私奉献的人,而且为志愿者的亲人提供了一个缅怀和祭奠的场所。 ●“捐遗”背后,一场漫长的法律与道德交锋 “遗体捐献是绝对自愿的事,不能有半点强制,哪怕人家做了遗嘱公证!”李寄云碰到过多次这样的事,老人生前自愿要求填表捐献遗体,可老人去世了,子女根本不通知中心,所以填表的多,捐献的少。 那么,遗嘱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对此,法律界观点不一。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万军说,严格来讲,遗体捐献是一种赠与行为,但由于捐赠的是特殊物,且协议必须等捐赠一方主体消失后,由第三方履行,所以不能认为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并且经过公证就有强制力。这代表了法律界大部分人的意见。 “我国的遗体捐献立法任重道远,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还刚刚开始,但我相信,肯定会有更多的人明白遗体捐献的意义并加入志愿者的行列。”罗燕,这位仅有初中学历的志愿者始终对自己的“兼职事业”满怀憧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