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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8日,著名的职业打假人林枫在古城西安被当地警方突然刑拘,罪名是涉嫌敲诈:因为收取某企业4000元他被指“敲诈”。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向以“买假索赔”为谋生手段的职业打假人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尽管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但它所带来的影响已明显超出事件本身。各种争议再次碰撞,其核心仍是,职业打假人究竟怎样才能做到既明哲保身,又打假维权并适当谋利?谁来界定“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之间的微妙关系? 曾因三毛钱如厕官司而扬名的郑州打假人葛锐获悉此事后这样说:职业打假人,不过是一群刀尖上的舞者,永远不知自己何时会坠落。
●因为4000元钱,职业打假人林枫“栽了”
“林枫栽了!”郑州人葛锐注意到,这几天,西安媒体无一例外都在传播一则新闻——从天津而来的全国职业打假人林枫被当地警方刑拘,罪名是涉嫌敲诈。葛锐至今记得,几年前,他曾和林枫在天津共同打假。 事发11月17日下午,林枫正与朋友在西安一茶馆喝茶,突然被西安一企业员工堵住,双方发生了争执,该企业人员指责林枫借打假名义敲诈钱财。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展开讯问。次日,传出林枫被正式刑事拘留的消息。 据当地媒体报道称,11月11日,林枫赴西安“暗访”假药;两天后,林枫到某企业打假,并通知执法部门和媒体记者。当天下午,林枫告诉该企业负责人:“药监、工商、记者都是我叫来的,我说不曝光就不曝了。”按照该企业报案时的说法,此后经讨价还价,双方以4000元成交。 但林枫在接受审讯时则是另一番说辞,他承认收取这家公司4000元,但并未强行收取,更谈不上敲诈。他为该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企业给他写有保证书,并主动拿出4000元表示谢意,还有收条——“因林枫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店方自愿奖励林枫4000元,保证以后合法经营。收款人:林枫。” 林枫,天津人,现经营自己的化工公司,自称打击假冒产品是业余爱好,打假生涯自1997年买药品受骗后开始。11月23日,记者登录域名为http://www.linfeng315.com的“林枫维权网”,网站运转正常,有关林枫打假的业绩及媒体报道仍一览无余。 尽管目前警方调查尚未有果,林枫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悬棺待定,但业界已有警惕。有意思的是,当地媒体报道说,西安市商业联合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人员提醒说:“各商业企业一定要防止像林枫这样有私人目的的侵权敲诈行为再次发生。”
●4000元是不是“感谢费”?是不是“有人故意整他”?
11月21日上午,葛锐正在河北石家庄参加开庭。近些年来,葛锐多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通过法律渠道来打假并实现一定经济利益,稳妥又安全。 “我听说了林枫的事”,葛锐说,他和林枫多年前已经相熟,曾经一起在天津打过假。他对林枫的看法是,勇猛有余,智谋不足。林枫出道较晚,对法律知识所知甚少。 按照葛锐的理解,林枫有时候比较大胆,他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后,即使不买东西也会去讨个说法(言外之意,拿到厂家一定的感谢费),但这样做“有风险”。 今年三十多岁的平顶山人王进府,和林枫一样,也是活跃于全国各大城市之间的有名职业打假人。“近年来,保健品和药品打假最实惠!”王进府的意思是,这个行当来钱比较快。 在王进府看来,“林枫事件”很蹊跷,区区4000元钱,厂家竟然兴师动众报案去抓他,这中间似乎有问题,“说不定有人故意整他”。况且,林枫所拿的4000元钱,不过是因为他给厂家提供了合理化建议,厂家给付的“感谢费”而已。 事实是,圈内曾有一位职业打假人给企业打过5万元的类似收条,也平安无事;另一位职业打假人发现某知名大医院出售假药,上门要说法,结果该医院自愿给他2万元奖励费息事宁人。 因此,职业打假人与商家私下和解,接受对方超出瑕疵商品价格数倍以上的款项,似乎也成了潜规则,双方相安无事。而这也是职业打假人赖以生存的基础。
●“合理索赔”多跨一小步,掉进“敲诈勒索”泥潭
因打假而身陷囹圄,林枫不是第一个。但在他之前,有关职业打假人穷途末路的说法早已甚嚣尘上,其中更有人指责他们以打假之名大肆谋取个人私利。 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后,一个叫王海的山东青年开始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索赔”的规定,“知假买假”并顺利获得双倍索赔。他因此一举成名。此后,全国各地的“王海效仿者”层出不穷,渐呈燎原之势。 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有关王海是不是消费者的讨论从未平息,商家称之为“刁民”,消费者反称之为“打假英雄”。 2003年,有“假药克星”之称的打假英雄臧家平落网,不幸成为职业打假人涉嫌犯罪第一人。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02年3月,臧家平购买4万元“藏汴宝”后找到生产厂家,以在媒体曝光假药相要挟,迫使该厂几次付给赔偿金。但臧家平不满足,又以公布“藏汴宝”是假药的调查文章相要挟,迫使厂家购买其存有调查假药文章的笔记本电脑,并索赔4万元。 最终,臧家平因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臧家平以笔记本电脑中有关于调查假药的文章,要求厂商以超出电脑实际价格数倍的价款购买,这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这与打假和双倍赔偿无关,具有明显要挟性质,构成敲诈勒索罪。 当年,臧家平一案被媒体曝光后,一度引起法律界大讨论。然而直至今天,有关打假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的微妙关系仍无定论。
●我们有权利索要天价赔偿,厂家也有权利拒绝,谈不上勒索
早在臧家平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书就指出:臧家平在发现“藏汴宝”是假药后积极进行调查,并与药厂联系要求赔偿的行为并无不当,即便索赔数额高出双倍赔偿,如果厂方同意支付,也不能视为敲诈勒索。但臧家平之所以落马,主要是因为他利用电脑中的假药文章索要高额赔偿,这不应当。 王进府坦言,假如你买了一元钱的东西,只要你认为是假冒伪劣商品,就算你找商家索要1000万元也不违法。道理很简单,这跟你到法院起诉没什么区别。试想一下,如果你到法院起诉,向厂家索要1000万元,肯定没人说你敲诈勒索;你直接找到厂家索要就算敲诈勒索吗? 素来谨慎的葛锐说,打假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要严谨。但他也认为,只要购买了商家产品,认定该产品系假冒伪劣,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厂家索要高出商品原价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赔偿,“我们有权利要,但要多了厂家也有权利不给,咱们公堂上见”。
●司法混乱带来窘境,打假人只能在刀尖上跳舞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内各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认定不一,对“私下索赔”是否属敲诈行为也判决迥异。由于大陆法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加上缺少相关司法解释,直接导致职业打假人不得不谨慎从事,犹如在刀尖上舞蹈。 1999年,发生于黑龙江的全国首例“商品质量敲诈案”足以证明,公检法眼中的“敲诈”标准也不统一,而且这种不统一延续至今。 1999年2月,黑龙江庆安县个体户王君销售冰激凌时,顾客发现冰激凌上粘有布头;几天后,王向厂家索赔50万元;2000年4月,王君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同年7月,哈尔滨中院宣布其无罪,撤销原判。 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曹媛媛看来,职业打假是依法维权的合法行为,而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属于非法行为。如果职业打假人不但想要双倍赔偿,还企图敲诈造假者获取非法利益,这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过,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万军认为:“职业打假人索赔数额的多少,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他说,职业打假人可以明确告诉不法商家,如果协商不成,就向新闻媒体曝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等行使监督的权利,不能因为索赔数额高就认定是敲诈勒索行为。 不可否认,广大消费者对于职业打假人是褒多贬少,而众多商家则对他们“恨之入骨”,正因为这样,他们活得并不轻松,就像葛锐所说,在刀尖上跳舞,你永远不知道你哪一刻会掉下去。所以,只能小心翼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