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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第一个吃螃蟹者 就永远不会有第二个 这一天,常军环哭了。 这一天,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的一纸批文让她有了继续活下去的信心与勇气,还有感动。 常军环是幸运的。当李福生这样的服刑犯愿意为亲人捐献器官时,全国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选择了沉默,或者推托,但河北沧州勇敢地迈出了第一步。 尽管面临法律真空,尽管面临世人争议,尽管这起全国首例获准服刑犯捐肾事件也许将无疾而终。 在这场挽救生命的“接力”背后,我们不得不直面这样一个严峻的现状:相对于瞬息万变的现实,可以说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滞后的。 “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属于合法、自由的,而且李福生捐肾救女是合乎社会道德的义举,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也许,上海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后张勇的这句话可以为此作一个注脚。 很简单,总有人来推动司法改革向前走,没有第一个吃螃蟹者,就永远不会有第二个。 再进一步,司法改革真正的推动者,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而是真实的生活。
身为在押服刑犯的李福生要捐肾救女,最终获得监狱管理局的批准,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李福生捐肾救女事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一个父亲对女儿的眷眷亲情,也不仅仅在于司法部门为了营救一个生命作出的人性化“破例”,还在于此事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空白,面临的难题。 服刑人员能否自由捐献个人器官?在道德、法律之间我们该如何取舍? 李福生的尴尬、常军环的无助让我们再次把目光投向器官捐献立法。 ●服刑犯到底有没有自由捐献器官的权利? “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属于合法、自由的,而且李福生捐献器官是合乎社会道德的义举,应予以提倡和鼓励。”5月27日,上海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后、张勇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诈骗犯李福生捐肾救女这一个案的法律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但归根结底,它说明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立法的不健全,完善相关立法已势在必行。 那么,服刑犯到底有没有自由捐献器官的权利?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而许多现实问题更暴露出法律空白的尴尬。 据报道,今年4月,身患肾衰竭的21岁陕西岐山女孩姜丽娟偷偷写下遗书,希望将自身器官捐献给社会;而女孩的哥哥——一个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犯人,决定捐肾给妹妹。但此事因国内没有先例而卡壳,至今无果。 此外,江苏南部县27岁的谢军,在广州打工时被查出患尿毒症,其父10多年前就病逝,谢军的叔叔闻讯后,愿意捐献一个肾挽救侄儿的生命。但由于谢军的叔叔是一名服刑犯,他的请求面临法律空白,让当地司法部门很为难,此事无果。 同样,这起“全国首例服刑犯捐肾”事件也面临着这样的争议:作为失去人身自由的服刑犯,李福生捐肾是否合法、合理呢? “法律禁止的,我们不做;但法律没有规定的,我们可以试着做。”沧州市新华区政法委副书记李金华说,如果法律明文禁止服刑犯捐献器官,那么司法部门绝对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开口子,但现在立法缺失,司法机关出于人性化考虑,完全可以允许李福生捐肾救女,这没有不妥。 沧南监狱副监狱长任俊卿坦言,如果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不批准,“我们没有这个胆子”,一旦出了意外,谁也负不起这个责任。他再三重复说,李福生捐肾是为了挽救他女儿的生命,不是普通的器官捐献。 5月26日,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刘德法教授告诉记者,就服刑犯李福生为女捐肾事件,从道义上说可以,但从法律层面上讲,他不太赞同,毕竟目前我国缺少服刑犯捐献器官的相关立法,也没有类似规定可以遵循。 ●李福生做手术期间算不算“保外就医”?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伴随这起事件的发生,一系列法律争议与社会问题全部涌出,让沧南监狱有些措手不及。据当地媒体报道,为确保换肾手术,沧南监狱已经为李福生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希望能尽早手术挽救常军环的生命。 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准予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很明显,李福生不符合上述情况。监狱方面的做法是否涉嫌违法呢?5月24日下午,沧南监狱副监狱长任俊卿否定了这一说法,他说监狱方面没有为李福生办理保外就医。 可是,李福生如果进行捐肾手术,他就必须离开监狱到沧州市中心医院,这又是遵循什么法律程序呢?对此疑问,任俊卿苦笑着向记者表示,他也不说不清楚,“没想过这么麻烦,有这么多问题”。 刘德法教授的看法是,李福生的特例不能算作“保外就医”,因为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这应当属于“临时监管场所的变更”。 ●李福生有了意外谁来负责? 让沧南监狱负责人始料不及并无法回避的是,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示同意李福生捐肾后,等着他们的,竟然是那么多全新的法律争议。有人质疑说,如果李福生被医院接走做手术,那么他的住院时间算不算服刑期呢?沧南监狱副监狱长任俊卿回答说“应该算服刑”。 还有人问,如果手术发生意外,李福生死亡或者残废,怎么办?谁来承担这个责任?任俊卿对此态度很明确,他说监狱方面已经跟李福生签了“生死协议”,无论发生何种后果,均与监狱无关,“后果自负”,否则监狱实在不敢开这个口子。 任俊卿慎重地说,监狱方面对此已经做了充分准备,如果李福生去做手术,不外乎三种结果,一是手术顺利,皆大欢喜;二是手术失败,李出现意外;三是手术中,李逃跑。 “后面两个结果都让监狱方面很为难。”任俊卿说,监狱法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监狱管理者在某些方面无法解决现实问题,只有请示上级。 ●人体器官捐献要不要立法? 一份来自中华医学会的不完全统计显示,我国大约有150万个尿毒症患者,但每年只能做4000至5000例肾移植,绝大多数患者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或丧失功能。 而另一方面,像《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献法》、《器官移植伦理指南》等的法律法规,我国一个也没有。即使是2003年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立法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其中许多规定也存在争议。至于是否允许服刑人员捐献器官,更是无法可依。 目前,我国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立法只有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自愿,主要体现在捐献者对捐献的人体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决定的权利;其次是无偿捐献,主要体现在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捐献者应以无偿的方式进行。 但这显然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刘德法教授认为,我国应该制定一部专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与捐献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法》。 上海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后、张勇教授认为,法律作用毕竟有限,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东西,法律不应介入。但他本人不太赞成对人体器官捐献问题单独立法,“只要在民法等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