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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能不能从根本上被遏制?“佘祥林”式冤案怎样从制度上被杜绝?从民间到法学界,这样的思考一直没有停止。一年前发端于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的一项试验有望帮助我们找到真正的答案。这项被称为“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民警讯问嫌犯时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一年过去了,试验效果怎样?上述内容是否会写入新《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真的会因此而成为历史吗?
一场史无前例的 “法律试验” 一年前的3月,两名行色匆匆的年轻博士从北京赶赴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掀起一场“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的试验。与此同时,在北京海淀和甘肃白银,由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诉讼法研究中心发起并主持的这一试验同步进行。 “律师在场”“录音”“录像”,这三个新组合的名词给许多专业人士带来了想象空间。法学界知道,一旦三项制度写入新《刑事诉讼法》,那么“刑讯逼供”问题将迎刃而解,“所以三项试验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次开创性尝试”。 而最新消息是,本月30日及31日,由法大诉讼法研究中心组织筹办的国际研讨会将在京召开,与会各国诉讼法专家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员将听取及讨论“焦作、北京海淀、甘肃白银三个试点”的试验报告。 3月20日,本报记者专程赶赴焦作解放分局,听取参与试验的民警和律师的心声,感受试验带来的困惑。
录像中重现去年的“讯问全过程” 3月20日上午,当记者来到位于焦作市太行路上的解放分局,看到的却是近乎尘封的录音录像设备。用解放分局刑侦大队教导员王福顺的话说,“试验在去年9月就结束了,录音录像设备当时就全部从审讯室拆除了”。 应记者请求,民警周明将保存的录像资料打开,当时的讯问场景立刻重现: 侦查员:“现在是2005年7月27日10时05分,我们是解放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郭立宾、王永飞,现在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讯问,并对讯问过程全程录像。你听清楚了吗?” 嫌犯:“听清楚了。” 侦查员:“现在讯问开始。” 然后,参照事先拟好的提纲,郭立宾负责提问,王永飞做笔录。半小时后,审讯进入尾声,侦查员把笔录递给李某某,让他在上面按下手印。 据介绍,这是一个比较特别的审讯室:房间用隔音板重新进行了装修,电子探头和多通道录音、录像设备齐全,而且这些录音、录像无法剪辑、删除。在讯问前,侦查员先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一张“讯问方式征询意见表”,以书面形式征求他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是否需要律师在场,或者是否要求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讯问全过程。 让录音录像终结刑讯逼供 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6个省市区的刑诉法执法情况进行大检查,结论是,目前最严重的三大问题中,首要问题是刑讯逼供现象没有得到遏制。原因是我国长期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以被告人口供为定案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为获取口供,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刑诉法修改迫在眉睫。 在2004年和2005年,“刑讯逼供”的话题更加引人注目,它的极端例子就是佘祥林案的公开披露——湖北人佘祥林因“杀妻”冤案被错判入狱11年。 拿什么终结刑讯逼供?“律师在场,加上录音录像”。法大诉讼法博士高向武介绍说,这也正是法大诉讼法研究中心成立专门课题组进行试验的初衷:从制度层面规避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去年4月2日,法大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在焦作召开的一个会议上指出,当前,在各地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率平均在60%以上,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诉讼质量和办案效率。 从3月到9月,整整半年时间,中国政法大学先后有三批博士生赶到解放分局参与试验。按要求,有60名犯罪嫌疑人参加试验,20名“试验律师在场”,20名“试验录音”,20名“试验录像”,另有60名犯罪嫌疑人作为“对比”,也记录详细数据。数字显示,60名参与试验的嫌犯中,21人被依法起诉,仅有1人在公诉阶段翻供。 焦作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人员王辉认为,“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有三大好处:保障嫌犯合法权利;有效防止翻供,固定证据;提高办案民警的办案水平和素质。 为什么说能提高民警的素质呢?王福顺笑言,以前民警办案,“便衣”出去揪个嫌犯回来,嘴里叼根烟,随便找个房间,也不穿警服就开始讯问,但“试验以后就不行了,必须穿警服,不能吸烟、打电话,不能粗暴对待嫌犯”。 律师在场就是“第三只眼” 卢玲是焦作华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这次在司法局指派下,她和另外11名律师轮流在解放分局值班半年,她很赞成这种做法,并认为这突破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律师不能参与公安人员的侦查活动”的规定。 “俩人一组值班,只要有嫌犯要求律师在场,我们就过去”,卢玲一共参与了3起。办案民警打电话来,律师立即动身去看守所的审讯室,进屋后,拿出律师证,递给嫌犯看,并接过民警准备好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场律师工作记录》。 “剩下的就是老老实实听了,因为在讯问过程中,律师不能跟嫌犯交谈,不能打断民警问话”,卢玲说,不过经民警同意,律师可以向嫌犯提供一些程序性的法律咨询服务,例如讲解一些法律规定。 在焦作苍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焦作市律师协会辩护委员会主任王志云看来,律师在场就是“第三只眼”,律师的作用非常微妙,既不能说是监督,也不能说是旁听,比较合适的是“见证”,这确实可以避免警方有刑讯逼供行为。 然而,在解放分局提供的一份试验报告上,警方认为“作用不佳”,因为这个环节的律师是指定而非聘请,嫌犯不信任律师,而律师的尴尬地位也导致有人在讯问中随意离开,或者接打电话,影响了讯问工作正常开展。 录音录像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 按法大教授的最初设想,实行三项制度的前提是“第一次讯问”,指嫌犯第一次被警方控制也就是被抓后的初次讯问。 但事实是,解放分局的试验,将其改为“嫌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一次讯问”,这就变成了嫌犯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在看守所里接受的第一次讯问。两者之间的差异使试验效果大打折扣。 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建国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大多数嫌犯的心理防线早已在派出所被突破了,一旦被拘留或逮捕,他们不过是重复以前说过的话。记者在解放分局的试验报告中,也看到了类似的总结,办案民警认为在看守所的讯问意义已经不大,就是走过场。 既然效果不好,为何不按专家们设计的来呢?王福顺解释说,专家们的设想不可行,“你想,我们民警凌晨三点抓回来个嫌犯,肯定要连夜突审,因为法律规定只能控制12个小时,但如果嫌犯非要律师在场,我们半夜去找谁来?” 最让民警们“不喜欢”的是律师在场,理由是律师可能会出于私心而偏袒嫌犯。 王福顺则认为,律师在场的要求不好执行,以解放分局为例,辖区内3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总共30人,全焦作市也不过100多个律师,但焦作共有2000多名民警,“其中有一半都办刑事案,如果每次讯问律师都在场,根本不可能”。 民警们比较喜欢的是录音录像,但这涉及到经费开支问题,如果搞录音录像,就必须要装修屋子,购买设备,每间审讯室需二三万元,这笔钱咋办? 王志云律师也表示,他个人也倾向于实施录音录像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改,录音录像有望先行 3月21日下午,一位参与试验的诉讼法博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三个试点的数据证明,课题组的预期效果基本达到了,这三项制度确实能规避刑讯逼供。”法大教授、主持试验的课题组负责人顾永忠教授也向记者证实:“(试验)效果很明显。” 关于三项制度是否有望写入新《刑事诉讼法》,顾永忠教授说,这次试验是我国诉讼法学界的首次尝试,也是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实证材料,“三项制度在国外早已实施,这也是我国诉讼法发展及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 顾永忠还建议,实施三项制度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分步走,比如录音录像先实施,等条件成熟了,再逐步推行律师在场制度。 另一个引人关注的事实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从今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已经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据媒体报道,仅去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就有近70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22件。目前,修改刑事诉讼法已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