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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梅花打官司
  时间:2006-1-25 4:11:57 来源: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张少春\文 刘栋杰\图

      从家骑自行车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个来回要一个半小时,这样的路程她今年走了十几趟;而像这样频繁往法院跑,她已经熬过了整整12年……
      她只是一名普通的农妇,今年已经62岁了,就为了自己14年前被砍的41棵桐树,她和镇政府的官司一打就是整整12年……
      她抱着法院下发给她的18份法律文书,目光期待,语气坚定。
      “俺就不信,他们光给俺‘绕圈’,看他们能‘绕’到啥时候。”

      62岁的“倔强”农妇
      今年62岁的孔梅花,是郑州市须水镇的一名普通农妇,从50岁时跟镇政府“较上劲”后,今年已是第12个年头了。
      2006年1月12日,孔梅花再次怀揣一份《行政起诉状》,“已经记不得是第几次”走进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为她写诉状的,是孔梅花65岁的丈夫李春林,一名退休教师。12年来他一直帮妻子书写诉状并担任妻子的代理人。
      1992年,孔梅花种的41棵桐树被砍,从第二年开始,孔梅花就开始奔波在镇政府和区法院之间,官司一打就是12年,有头无尾。
      记者面前的孔梅花,已经是头发花白,精力也大不如前,不过她的决心很大。抱着一大摞法院下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她一字一句地说:“俺就不信,他们光给俺‘绕圈’,看他们能‘绕’到啥时候。”她的目光中满是期待。
      说孔梅花“倔强”“固执”一点也不为过。中原区法院行政庭资深法官、庭长王惠璞说起孔梅花时,深叹一口气:“她太爱钻牛角尖了。”
      记者在法院看到的孔梅花还是很高兴——1月9日至1月12日她连续往法院跑了四趟后,在交纳了200元案件受理费后,法院终于再次受理了她的起诉。
      41棵桐树的纠葛
      这12年的官司还得从41棵桐树说起。
      在孔梅花的记忆中,41棵桐树被砍的事仿佛发生在昨天。1982年,须水镇小李庄村民孔梅花从邻居那里转包一亩六分责任田;1983年,国家大搞植树造林运动,孔梅花响应号召,在责任田边种下41棵桐树。
      孔梅花回忆说,根据当时的政策,“谁种谁有”,桐树成材砍伐时按照集体与个人三七分成的原则,个人可分到收益的七成。
      1992年年初,小李庄村决定采伐一批桐树,其中包括孔梅花的41棵,不过种树人孔梅花却没有得到提成。当时,“有35棵桐树一搂多粗(指用两个胳膊去搂),另外6棵还没有成材,也有碗口粗”。
      前一年冬天刚刚给桐树刷过白灰的孔梅花纳闷了,为啥要砍树?为啥不分给俺钱?她不服气,就跑到须水镇园林管理站去问个究竟。
      1993年12月,该园林管理站出了个《关于小李庄第四村民组孔梅花与村民组林木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文件,决定不给孔梅花提成,桐树一律归集体所有。
      6次表面上的胜诉
      一纸“意见”引发这起马拉松官司,很快,孔梅花将须水镇(时为须水乡)及园林管理站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意见”,确认自己是树的主人。
      孔梅花费劲收集了三大“证据”。1993年7月,河南省林业厅给郑州市中原区农经委的“便函”一份,写明:“孔梅花来厅反映41棵桐树的事,当时政策规定树木成材后三七分成(大头归个人)。如果情况属实,根据‘谁种谁有’的政策,这个分成比例应当承认,请落实。”
      此外,小李庄原村主任李某证言显示:“……当年向社员贯彻的林业政策都是,在责任田中植树,伐树后个人得七成,集体三成。”
      更重要的是,所谓的“采伐证”可能子虚乌有,“反正俺在法庭上从来没见他们拿出来过。”孔梅花说。这意味着,41棵桐树可能是被非法砍伐的。
      1994年4月,孔梅花胜诉。法院判决书说,根据《森林法》规定,个人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须水园林管理站的“处理意见”属于超越职权,依法撤销,责成须水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一月内重新处理。
      同年7月,须水镇政府决定,“补助10%的树款(149元)给孔梅花”。孔不服,重新起诉,中原区法院再次撤销须水镇政府的这个决定。
      须水镇政府随后分别于1994年7月26日,2001年4月6日,2003年2月13日,2003年8月11日,2003年10月21日做出5次“处理意见”,均被不满意的孔梅花告到法院,最后均由法院判令撤销该意见或者确认其违法,责令重新处理。
      5份雷同的决定
      一次次表面上的胜诉让她陷入了一个可怕的“怪圈”。
      每次望眼欲穿地盼着新的“处理意见”,可每次拿到的处理意见又让她非常失望。
      十几年来,孔梅花每次都只能拿着好不容易争取来的决定再次跑到法院立案,要求重新给个说法。
      镇政府每一次的“处理意见”,都能给孔梅花带来至少一份法律文书,法院也基本上每次都判须水镇政府“重新处理”。
      当然这其中最让孔梅花难以接受的还是镇政府的应付态度。
      在这5份“处理意见”中,2001年4月6日,2003年2月13日和2003年8月11日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大意为:经镇政府研究,被砍的41棵桐树总树价1490元,按三七分成,村民组得三成,孔梅花应得1043元,此款由小李庄第四村民组在俩月内解决。
      而须水镇政府2003年10月21日的“处理意见”干脆说,把1490元树款全部归孔梅花。但孔还是不依不饶。
      12年的“不依不饶”
      为什么一桩小小的桐树纠纷案一拖10年?为什么孔梅花屡告无果?为什么镇政府几乎屡次败诉呢?王惠璞庭长说,关键是镇政府拿不出当年的“采伐证”,而孔梅花又对1000多元赔偿不满意,双方无法和解,“像拉锯战一样”,该案只有僵持下去。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镇政府多次的“处理意见”都被法院以与前次“基本相同”为由撤销,责令重新处理。
      2004年4月14日,双方再次接到判决书,结果依旧。从第二天起,孔梅花开始写信要求镇政府重新处理她的桐树纠纷,但音讯全无。直到2005年3月,孔梅花以“不作为”之名状告须水镇政府。
      5月,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须水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限30日内处理。
      10月20日,镇政府的处理意见终于“姗姗而来”,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镇政府干脆将此事一推了之:“由于41棵桐树已不存在,镇政府无法确定其所有权;至于是否赔偿,不属镇政府权限范围,建议孔与村民组解决。”
      孔梅花的希望再次破灭,于是,她再次选择起诉镇政府。
      1个理想的诉求
      为什么每次对镇政府的决定都不满意呢?孔梅花自有她的理由,她认为镇政府首先要确认这41棵桐树属于她本人所有,然后她再打侵权官司,“因为树被人非法砍了”,可以索赔。
      孔梅花为何非要跟镇政府较劲,十几年不依不饶呢?孔梅花这样回答:“咱不懂法,反正政府和法院不给俺囫囵话,十来年也没打出个名堂,所以就还打。”
      显然,这件打了12年的官司已经绝不仅仅是单纯的懂法与否的问题。

 
【责任编辑:朱耒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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