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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6年前,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将一栋价值1300万元的办公楼以800万元的价格售出。6年后,国有资产被“贱卖”的争议处在了风口浪尖。该工商局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确认售楼合同无效。其实促成这起民事案件的,是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官说:这是法院第一次正式审理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检察官说:作为检察官支持起诉民事案件,这也是破天荒头一回。
12月16日上午,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简称管城工商局)召集省会媒体,再次就6年前该局1300万元的办公楼被800万元贱卖一事进行“澄清”。而三天前,管城工商局与该楼现在的主人河南省田顺中医癫痫病研究院(简称田顺研究院)对簿公堂。 当天,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5楼,管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董立成意外地出现在法庭上,坐在管城工商局出庭人员身旁。董立成面前,摆着一张牌子——“支持起诉机关”。 主审法官马新平说,这是该院第一次正式审理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而身为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的董立成也承认,五六年了,“我是破天荒头一回出庭支持起诉”,目的是挽回8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8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检察院支持起诉 表面看来,事情似乎很简单。1999年10月18日,管城工商局与田顺研究院签订了一份出售管城区北下街77号附1号办公楼(系国有资产)的房产买卖合同。成交价800万元人民币,其间未经上级行政机关核准,但田顺研究院成功办理了过户手续。 去年10月初,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其他案件时获悉此事。检察院认为,转让国有资产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管城工商局未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未办理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所以,这份转让合同无效。 令人吃惊的是,经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重新评估,该办公楼1998年12月30日的资产价值竟高达13873093.86元人民币。“这是典型的国有资产流失。”董立成在法庭上说。 去年10月8日,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向管城工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后者立即改正,尽力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10月9日,管城工商局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确认与田顺研究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而诉状中,赫然多出一行:“支持起诉机关:管城区人民检察院”。 花钱买楼何错之有 对方过错与我何干 对田顺研究院来说,6年前就已成功交接的楼房6年后突发变故,让人难以接受。 田顺研究院认为,其与管城区工商局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理由是,一个买房,一个卖房,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做生意,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何错之有?即使真的有错,未经相关部门评估批准就擅自转让国有资产,“那也是你工商局自己来检讨反思,跟我们无关”。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径是田顺研究院代理人,他认为法院不该受理这起官司。房子早已实现过户,经过了房管部门行政审核,田顺研究院合法取得了房产证,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做法错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但不能通过打民事官司解决。 陈径坚持认为,田顺研究院作为一个善意取得人,不应该为工商局的过错(指未经评估审批擅自转让国有资产)埋单。 国有资产被贱卖 当年的责任谁来担 虽然本案尚未宣判,但深层次的东西颇让人玩味,一栋国有性质的办公楼被轻易贱卖,到底谁来为6年前的这起转让行为埋单? 记者还了解到,1999年在协议书上签字的原管城工商局主要领导人已调离该单位。当记者询问管城工商局办公室主任赵家和“谁来为国有资产流失负责”时,赵表示不好表态,理由是“检察机关已经介入处理”。 现在楼已售出,由检察院支持的这起民事诉讼会不会胜诉尚未可知。那么,作为“贱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实施者,管城工商局是否会被追究责任呢?对此,管城人民检察院表示,此事将得到进一步的处理。 公益诉讼发端河南 检察机关三重“尴尬”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检察院发起的公益诉讼。”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法说,近年来此类公益诉讼盛行于全国各地,它体现了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严重缺位。 公益诉讼,可以说兴起于河南。1997年前后,在国有企业转制和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当年5月,南阳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反映方城县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价格卖给了私人。此后,方城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最终胜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宋德新说,“独树镇工商所”案开公益诉讼之先河,现载入民事诉讼法教材并被专家们称为“公益诉讼鼻祖”。1997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效仿,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数字显示,1997年以来,仅河南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的公益诉讼就有500多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 但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之路上,遇到了重重尴尬。“最大的尴尬是缺少法律规定。”张国法说。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似乎“于理不通”:凭啥你检察机关要支持一方来打民事官司,这很不公平。正如田顺研究院代理律师陈径法庭直言:“如果当事人不明或者没有当事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否则你检察机关出庭,给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我们以畏惧感,这不合适。”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今年初走到了尽头。这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批复,全国各级法院不再受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虽然变通做法是检察院仍可以“支持起诉”,但公益诉讼仍陷入立法不足的缺位遗憾中。 呼唤“公益诉讼”成共识 法律修订有望为其“正名” 宋德新博士说,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文化古迹被毁,珍贵文物被破坏,国有资产白白流失,只有普通百姓奔走呼喊,但没有“公益诉讼者”站出来,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所以,“公益诉讼”立法迫在眉睫。 据业界权威人士透露,即将修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均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将规定,在受害人没有起诉或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例如,某政府机关不经相关部门批准,偷偷把国家划分给它的一块土地卖给了私人,虽然损失的是国有资产,但检察院只要发现,可以不受时效限制而提起公益诉讼。 12月17日至18日,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年会暨“行政诉讼法修改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广西南宁召开。会上提交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29条写明,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检察院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公益诉讼。 这一条得到了众多学者认可。 线索提供 管研 张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