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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德新,男,34岁,中国人民大学合同法在读博士。 两年前,因为50元钱,他把郑州市执法局告上法庭,一年前,他又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只为了得到10元赔偿。 这官司说大也大,说小也小。 他和他的官司的背后,折射出了“中国式公益诉讼”的日渐高涨与现实困境。
●不足100字的纸条,我一眼看出来7处违法的地方 让宋德新走进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视野的,是那场有名的“粉条”官司。2003年4月,一次违章引发了他和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诉讼,结果,宋德新赢了—— 记者:为什么你状告执法局被称为“粉条官司”? 宋德新:因为执法局在我车上贴了一张粉红色的纸条——《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年3月27日下午,我开车去郑州办事,将车放在科技局门前,谁知5分钟后出来就发现了那张“粉条”,罚我50元钱。 记者:当时想到打官司了吗? 宋德新:没有,但我那年刚考上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学法律。不足100字的纸条,我一眼看出来7处违法的地方。它的处罚对象不明确,也剥夺了我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 记者:你有没有跟执法局协商过? 宋德新:我当天跟郑州市执法局联系,向他们反映这事。但没有结果。 记者:为什么要跟执法局“较真”? 宋德新:两个原因。第一,我是学法律的,咽不下这口气;第二,受“厕所官司”影响,葛锐为了三毛钱,状告郑州铁路局最终胜诉,让我很佩服。 记者:法院怎么判的? 宋德新:4月29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撤销了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书跟我的看法基本一致。执法局没有上诉,就这样我打赢了这场官司。十几天后,郑州市执法局改变了在大街上四处贴“粉条”的做法。 ●上高速收了30元,但“高速公路不高速”,那就应该退还我10元 去年8月,宋德新再次引起外界舆论关注,这次他的“矛头”指向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因为高速不“高速”——62.18公里长的高速公路上六处维修,行进缓慢,宋德新便将一路所见录制下来,以“违约”为由要求河南高速赔偿10元通行费,并在高速入口放置警示牌。今年10月11日二审时,宋德新与河南高速握手言和。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新修改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基本确定了宋的提法。 记者:你上高速怎么带着录像机,早有准备吗? 宋德新:不是。去年7月我去中牟搞调研,需要音像资料。刚好看见高速公路上多处维修,就顺便录了作证据。 记者:为什么只索赔10元钱? 宋德新:我们不能白走高速,当时收费30元,但“高速公路不高速”,应该按普通公路收费(20元),所以我要求赔偿10元损失。 记者:如果因为车祸等不可抗拒因素引起“不高速”,你认为是否该照收通行费? 宋德新:在这种情况下,收费入口就该明确告知,或者在警示牌上写明,让大家绕道走,而不是只管收费、不管道路是否畅通。 记者:有没有想过先协商解决? 宋德新:想过。但河南高速断然拒绝了,他们说我不懂,高速公路一直这样。所以我就跟他们打官司。 记者:你当时怎么想的? 宋德新:没咋想,秋菊还能打官司赢了呢,何况法学院的学生? 记者:那二审时为啥又和解? 宋德新:二审开庭前,河南高速和法官都多次联系我,希望和解,河南高速诚恳地希望我以后多提建议。而我也不是冲那10元钱去的,所以就各退一步。 记者:如果判决,你认为你能赢吗? 宋德新:我相信能赢,否则法院连判决书都不好写。其实,(这诉讼)最重要的是传达了一种思想,更多人站出来表达声音,管理部门就会更加重视。 记者:你起诉想达到什么目的? 宋德新:我有三个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唤醒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这次诉讼来促进河南高速公路的发展。我认为我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息事宁人的做法对法制建设没好处 “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是由检察机关发起,而非民间力量的单独行动。就目前而言,在立法尚缺少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大力提倡并鼓励民间力量发起公益诉讼,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和社会诚信意识的确立有益无害。” ——宋德新 记者:你认为什么是“公益诉讼”? 宋德新:从法理角度讲,真正的“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发起,一般指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财产遭到侵害时,检察院可以原告身份起诉。老百姓眼中的“公益诉讼”则将它的涉及面扩大了。简单地讲,这种“公益诉讼”就是消费者试图以个人的抗争,去捍卫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你认为打这类官司的人多吗? 宋德新:不多。有两个原因,诉讼成本高,压力大。第一个原因不说了,单说第二个,有个形象的比喻叫“拿鸡蛋碰石头”,大多数公益诉讼都是老百姓向权威机关或垄断企业直接叫板。在承受官司输赢自身压力的同时,还要面临社会压力,总有人会说你是在自我炒作。 记者:那你自己呢? 宋德新(笑):我没必要炒作自己。我当过基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不需要名;我有学问,自己出去讲课能轻松挣钱,也不需要利。 记者:你对公益诉讼的态度是什么? 宋德新:我认为该大力提倡。尤其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具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传统的息事宁人做法对法制建设没有好处。只有扩大公益诉讼的涉及范围,才能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它也能促进社会诚信意识的普遍确立。 ●王海们实质上是代替某些政府部门行使“职责” “我有王海的影子,但我跟他不一样。我们都不想搞公益诉讼,只是由于某些政府机关的缺位,导致老百姓包括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总得有人挺身而出。而这其实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很尴尬。”——宋德新 记者:你跟王海一样吗? 宋德新:我有王海的影子,但我跟他不一样。其实我打的两起官司跟葛锐当年打三毛钱如厕费的官司一样,完全出于公益目的。 记者:有人说王海知假买假,有个人利益掺杂其中,你的看法呢? 宋德新:我不赞成这种说法。王海追求个人利益无可厚非,毕竟为了公益诉讼他也要花费金钱。如果大家都像王海一样,我相信假冒伪劣产品将退出市场。 记者:目前国内关于“公益诉讼”的争议不少,你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宋德新:从根本上来说,公益诉讼的出现,是立法体制不健全或者某些政府机关缺位的表现,这是不正常的。试想,如果工商质监部门能严把质量关,王海能打出来假吗?王海们实质上是代替某些缺位的政府部门行使一些“职责”。 记者:你还会打类似官司吗? 宋德新:网上曾经有一句话,说学法懂法的人应该站在公益诉讼的前沿,我想我会,但说实话,我们都不想打官司。 ●可以设“消费法庭”解决“打官司麻烦”的难题 “究竟公益诉讼该何去何从,法学界曾有一个设想——效仿国外,在各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的小额法庭或者消费法庭。既可以避免某些人以打假为幌子去牟取个人利益,也实现了真正为‘公益’而诉讼的目的。”——宋德新 记者:你认为我国的公益诉讼该如何继续? 宋德新:我有一个设想,效仿国外,在各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的小额法庭或者消费法庭,来审理各类带公益性质的官司。 记者:为什么? 宋德新:在现实生活中,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很多,之所以很少有人打官司,因为手续麻烦、诉讼时间长、费用昂贵。但在许多国家,消费纠纷诉讼相当轻松。如美国就在基层法院设立了小额索赔法庭,打官司时间短,程序简便。 记者:你设想中的“消费法庭”是什么样? 宋德新:只要是为了老百姓公众利益着想的消费纠纷,例如葛锐的三毛钱如厕费官司,消费法庭就受理。我还有三条建议:对这类官司,法院原则上不应收诉讼费;如果收费,也不应以官司胜负来收;为了公益打官司而花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判定被告承担,这是一种惩罚。 记者:目前我国有类似先例吗? 宋德新:北京、海口等地的个别法院曾设立了“小额法庭”,不过与我设想中的有一定差距。如果能成立专门的消费法庭,那绝对是我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编辑手记 两难选择下的“中国式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最近被媒体热炒的一个名词,除了宋德新事件,还有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的郝劲松事件,孙国胜起诉雀巢奶粉事件,李刚诉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事件等。但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真正的公益诉讼面临两难选择。 何为公益诉讼?权威的解释是,只为公利不为私利的诉讼。但现行《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原告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得起诉。比如说,宋博士索赔通行费一事,他可以起诉,但是假如一个旁观者觉得此事不公而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不为私利无法起诉,为了私利则难言公益,这就是现实的两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中国第一起公益诉讼发生在河南——舞阳市中学女教师王英,丈夫因喝白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王英因此起诉当地的白酒厂,请求法院判令酒厂应当在白酒的包装、装潢上,像香烟包装一样,警示“饮酒有害健康”,这场里程碑式的诉讼最终以原告败诉而告终,这个结果至今让杨立新耿耿于怀。 从民间到业内,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公益诉讼主体身份的呼声日渐高涨,不过,法院系统也有自己的担心,会不会导致滥诉?也许,这是另一个更为棘手的两难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