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郑州
河南
中国
国际
财经
娱乐
体育
说吧
楼市
车市
购物
旅游
健康
I T
教育
金融
电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东方财经周刊 > 观点争锋 > 正文

路桥通行费不可死灰复燃
  时间:2008-1-7 4:54:46 来源:东方今报

□霍彦立
    2007年年末传出消息,郑州市政府提请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笔者认为此举不妥。
    城市道路桥梁属于公共物品,使用者主要以缴纳税收的方式享受其服务,而不是直接付费。私人车辆所有人已经按照政府规定足额缴纳了税收和养路费,缴了税,付了养路费,行车还要再付钱,这公平吗?
    退一步讲,公共物品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即人人均等享用,那么,只对本市车辆征收合适吗?
    在省城的街道上,穿梭着多少挂外地牌照的车辆?尤其是重大节日之前,它们数量之多、后备厢之沉重,往往让市民为之侧目。难道它们的车主不该付费吗?
    一项重大税费政策的制定,要考虑税负的真正承担者及远瞻其相关效应。征收路桥通行费,那些能转嫁费用的人并不在乎。公车使用者自有理由和办法将路桥费等费用报销或转嫁。
    而那些草根阶层,只有自掏腰包。最终,路桥费普遍征收,其结果却是局部承担即百姓负担。这公平合理吗?
    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曾指出,那些为自己花别人钱和为别人花别人钱的决策者,是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主儿。
    中国的路桥费、餐饮费、景点门票价格等居高不下,其原因之一,就是这种“主儿”太多。如若他们也要像百姓一样个人消费自掏腰包,他们照样锱铢必较,想必路桥费、餐饮费、景点门票价格不会如此之高!
    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提供包括道路在内的城市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往往耗资巨大,政府也确有财政经济压力,但不能习惯性地依赖行政收费。
    相对于税收,行政性收费所具有的收费标准与类型的随意性、征收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收费与征收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性,尤其是后者,使得政府部门具有乱或滥收费的内在倾向性,使得对行政收费的管理变得十分困难。
    文明法制社会必须依法对行政性收费进行严格限制,重大议案必须履行必要论证程序。
    面对公共物品供给上的经济困难,为什么不考虑减少政府行政开支呢?政府精兵简政、勤俭节约、减少开支、减少人员设置十羊九牧之现象,难道不是在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增加资金和缓解还贷压力的途径吗?
    此外,减少公车数量同样可以改善城市交通,保障市民路权。一些城市在举行重大会议或公共活动时,临时部分封存几天公车,城市道路顿时畅通无阻,交通秩序大为改善,难道不证实了减少公车对减缓交通压力的关键作用吗?
    目前,面对城市道路拥挤,过多地归咎于私家车并总想着法儿限制私家车,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完全符合产业政策和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的。
    如果公共政策,比如征收路桥费,实质上是在挤压私人空间,那么,这就是对私人权利的侵犯。
    作为民意代表,参政议政必须具有专业视野和公正立场,决不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更不能成为既得利益者的代言人。
    总而言之,征收路桥通行费徒增私人费用、侵犯私人权利、助长政府随意决策与滥收费之风,且不能有效达到缓解交通压力之目的,因此,断不可行。
    征收路桥费事关重大,需要慎之又慎地对待。政府应该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层面,对待郑州市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议案。

 
【责任编辑:李鹏勋】
打印】【顶部】【关闭
 
 
电话一响 见报答谢
新闻热线 0371-65830000
发行热线 0371-65966600
广告热线 0371-65937966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