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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华 明年1月1日,我国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统一调整为25%,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终于终结。笔者发现,直至目前,几乎所有外国人在税收方面依然享受着超国民待遇。 在我国,税法中的专业术语是“外籍个人”,也就是说享受超国民待遇的不仅是外国人,还包括港、澳、台同胞。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起,我国国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1600元。然而,外籍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是4800元。 根据数据显示,今年年初,郑州有32名外籍个人申报2006年计税所得超过12万元,申报境内外所得额910万元,申报应纳、已缴个人所得税174万元。 也就是说,外籍个人的年所得为人均28万元,不过这是扣除所有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计税所得,全部收入还要高于此。此外还有各种补贴。 按照1994年《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甚至搬迁费、洗衣费等予以税收优惠,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减轻外籍人员在华税负,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外籍人员一般只是短期在我国工作,有点“出差”的性质,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等免税有道理。 然而,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暂时”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有些“超国民”了,类似的收入对于中国公民而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正是在这些外籍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的基础上,外籍个人每月个税起点再比中国公民高出3200元,显得尤其不合理。 实际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设置之初,针对的即是高收入的外籍个人,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定800元的起征点,而当时国内的工资水平达到800元的是凤毛麟角。 同时,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经济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工资之外还有大量补贴,如个人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都是由单位支付。 到1993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劳动者也只有1%左右。 时过境迁,当年根本不知道个人所得税是何物的老百姓,而今每月的工资条上都打有“扣缴个税”一栏,而当年的征税对象“老外”却成了优待对象。 外国人在中国享受高收入、高补贴、低物价的同时,还要享受低于中国人税收的“超国民待遇”。笔者呼吁,打破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 (作者为郑州市地税涉外局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