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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创造条件解决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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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10-22 4:03:27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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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张保盈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十七大提出的一个最新思路。 普通家庭财富积累通常有四个渠道,即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养老金、农业补贴等)和财产性收入。 所谓财产性收入,通俗地讲就是用家庭所积累拥有的存量财富,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如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 (存款等)、租金(房屋等)、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增值收益等。 不难看出,十七大报告意味着在惠民富民问题上新的价值取向。 财产性收入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92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股票收益、债券收益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住房改革让亿万家庭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屋,投资房地产、买卖房产成为不少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又一来源。 近年来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速度明显加快。1990年至1999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年均增速为26.4%,比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全部收入的年增长速度高出10.2%。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财产性收入通常会占到家庭收入的30%左右。 尽管目前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居民收入中所占比重总体不高,但对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却越来越大。比如,有调查显示,10%的城市富裕家庭占有城市全部财产的45%,而10%最低收入家庭的财产仅占1.4%,这显示出财产在居民家庭中的分布严重不均。 很显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如何解决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均衡将是未来富民政策课题中应有之义。 当前,要想尽一切办法增加居民收入,在收入分配的初次阶段,就要更注重公平;同时更多地向中西部地区、贫困人群倾斜,使这些地区和人群获取更大的转移支付收入。 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使更多的人参与商业经营,通过智力、经验、技术、资本来获取经营性收入;进一步拓展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使普通居民能够通过财产获取应得的收益。 总的来看,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有了可支配、可投资财产的基础上,多元化市场创新,调动更多群众用存量财富创造财产性收入的积极性,相对安全、稳定、可预期和必要的政策法律保障是关键。 很显然,“创造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系九鼎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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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郑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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