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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招投标改革的两种激进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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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1-28 5:09:32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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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 王国锋/策划 今报记者 高亮/文 袁晓强/图 在医药招投标改革中,河南是全国最早开始实行医药招投标的省份,至今已经有了近15年的探索。尽管如此,河南仍没有找到一条十全十美的招投标之路,而目前比较激进的“广东模式”、“四川模式”,也是各有优劣。 在这条期望降低药价的道路上,大家还是在“摸着石头过河”。 ○河南率先举起医药招投标大旗 在今年河南以省为单位的医药招投标中,一项荣誉被相关人士反复提及——河南是全国最早开始实行医药招投标的省份。“1993年,河南省纠风办、省卫生厅开始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药品采购必须实行集中、定点和面向国营主渠道,并首先在省直21家医疗单位进行试点。”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系会议办公室副主任李红星介绍,这成为河南乃至全国医药招投标体制改革的起点。 李红星介绍,当时的医药招投标,目的是减少药品回扣、提成等腐败行为。“一直到1998年,河南的医药招投标改制一直处于摸索阶段,此间,河南还提出了以医疗单位为主体的联合集中招标采购模式”。 1999年9月,由于河南医药招投标起步早,河南和大连市一同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区域。仅1999年,河南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实现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就达80%以上。 鉴于河南在医药招投标改革领域取得的成绩,2000年7月11日,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在平顶山召开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现场会,河南经验开始在全国推广,当时决定在河南以省辖市为单位进行招标。“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展开,2001年~2003年,河南陆续出现了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集中联合招标、医疗机构联合集中招标、委托中介集中招标三种模式。”李红星介绍,如当时的海虹、康茂等中介机构代替政府招标,收费标准按照中标金额的1%~6%收取,后来药价越招越高,委托中介机构招标被废止。“事实上,在2006年以前,全国范围内的医药招投标,其主要目的都是解决回扣和提成等问题。2006年之后,医药招投标改革的主要风向,开始偏向于如何降低虚高的药价”。 在去年首次以降低药价为目的的招投标中,河南省卫生厅组织了省会49家医疗机构联合实行集中有标底招标,最终药品平均降幅达到23.7%,直接让利4.5亿元。“应该说,2006年,郑州市的49家医疗单位的‘有标底招标’,是2007年全省实行‘有标底招投标’的一次预演。”在李红星看来,2006年有标底的招投标,为2007年全省推广积累了经验。 ○目前的有标底招投标并不能彻底解决药价虚高问题 一名长期从事医药销售工作的业内人士表示,在目前的有标底招投标中,河南对每类药品仍选定多个品种,“打个比方,阿莫西林不止一个品种,但这并不能杜绝医生在开处方时根据医药代表所给的回扣而多开的情况发生”。在他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还使医生拿回扣的现象存在了可能。“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依然是被动消费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的建议对病人的影响非常大。所以,河南这种有标底的招投标仅仅是一种探索,在降低药价的问题上,不能过于乐观。”该人士表示。 不过,本次以省为单位的医药招投标并非无可取之处。“过去,以省辖市为单位的招投标,给企业增加了很大负担,他们要参加18个省辖市的招标会,准备18次招标会的资料和参会经费。”李红星认为,以省为单位的招投标减轻了企业的经费压力。“另外,过去18个省辖市分头招标,各地报价不统一,甚至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药,相邻县域价格相差2~3倍。通过全省统一招投标,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同药同价,也可以规避这个问题”。 另外,河南各医院回款水平差的问题,本次招投标也以文件形式做出了规定。 在2007年9月5日,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发改委、省药监局、省工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检察院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及时与中标厂商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 2007年12月20日,省卫生厅下发的《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一次明确,60天之内必须回款。对于的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以现金支付企业药款的,省卫生厅建议“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的当月向配送企业开去限期不超过两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利息由医院承担”。 ○“广东模式”和“四川模式” 继河南之后,各省也开始探索招投标的不同模式,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四川和广东的模式。 四川实施的是“挂网采购模式”,又称“滚屏网上竞价投标”。比如,某药品最高限价为10元,不同生产企业根据自己产品的质量层次在10元以内上报价格。 专家认为,这一模式也存在不科学的地方。 “‘挂网采购模式’使药厂单纯以低价取胜,而不管药品质量的好坏,忽略了企业的科技成本和品牌等因素,违背了‘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某业内人士认为。 该人士表示,这种模式,可能对国内制药企业打击很大,但对国外制药企业却不起作用。 因为国外(或合资企业)拥有专利品种,通常在第一质量层次,价格缺乏弹性,而大量国内企业的仿制药却都集中在第二质量层次,企业之间竞相降价,导致恶性竞争。 据悉,由于四川“一刀切”的模式,导致很多招标企业与医院“二次议价”(即医院为了达到高价药的目的,在招投标之外,再一次商谈药品购销价格),结果四川近80个医院院长受到处罚。 广东在降低药价上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河南而言,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就是“二票制”,即生产企业给配送商供货,开具供货发票,配送商再供货给医院,也开具供货发票,对于边远地区,允许再加一道配送环节,即“三票”。 这一模式有利于监督,即可以根据发票,查询药品在流通中的价格变化。 另外,在广东实施的招投标中,原则上只接受生产企业的报价,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之后再指定配送商送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医药流通环节。不过,在广东实行有标底的竞价过程中,取最低价,导致了去年约有100家药品企业由于不堪成本压力,而集体上书国务院。 李红星表示,目前,“四川模式”和“广东模式”各有优劣,河南目前的做法没有两地激进。目前在河南的招投标价格考评体系中,仍有60%的招标价打分,也有40%的专家评分,最后才确定选择药品品种。 在药品招投标的改革中,大家仍没有找到一种模式,既能降低药价,又能保证药品质量,同时还能解决药品流通过程中的回扣问题,还在“摸着石头过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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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郑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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