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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本来买房子是件高兴事儿,马先生却买来一堆烦恼,他买二手房时和卖方产生纠纷,打了一场官司。 今年6月5日,马先生与李女士在中介公司促成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转让给马先生,税费由马先生承担;双方在2006年7月10日前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为解除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李女士又与马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借款协议》,约定马先生借5万元钱给李女士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李女士借用该款解除抵押后必须无条件将房产出售给马先生。 根据上述两份协议,马先生将5万元交给李女士。后来房价持续上涨较快,李女士在办理银行还款、解除房产抵押后认为自己的房子卖亏了,她要求马先生在原定成交价之外另加5万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马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李女士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过户义务,并承担由于合同延迟履行导致增加的所得税。 仲裁部门于11月8日作出裁决:李女士于裁决生效15日内向马先生交付房产,并于2006年12月5日前配合马先生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转让房产所得税由李女士承担。 【律师说法】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王宏立律师 此案中,为什么房价普遍上涨了,李女士提高房价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马先生和李女士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李女士既然已经和马先生确定了房屋成交价格,就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履行合同。其在签订合同后单方要求增加价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女士出售的房产是2001年12月2日购买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到2006年12月2日再行出售时自住即满5年。仲裁部门裁决李女士在2006年12月5日前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房产转让所得税,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权衡、保护双方利益作出的裁决,实际上使李女士避免了个人所得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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