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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今年年初,一人公司获允开办,梅女士个人出资10万元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聘任了监事、财务管理人员。 在行使股东权利时,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并置备于公司,由专人负责保管;财产上公私分明,公司支出和个人费用严格区分。 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00万元,梅女士制作了利润分配方案:10万元作为公司公积金,90万元作为红利装入自己的腰包,购买了宝马汽车一辆。 后来公司有一大单业务,需要流动资金100万元,梅女士无力支付,就以公司的名义向高先生借款100万元。谁知生意做砸了,血本无归。 借款到期后,梅女士的公司无力偿还。于是,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起诉了梅女士的公司,还起诉了梅女士本人,要求梅女士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栋梁律师事务所蒋卫真律师:梅女士公司的债权应当由公司承担,梅女士本人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梅女士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或者梅女士个人对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的保证担保。 本案中,梅女士和她的一人公司从形式到本质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梅女士虽然从公司的利润中分得了90万元的红利,但是合法所得,为个人独立所有,不构成转移公司财产。 现公司的资金有20万元,其中资本金10万元保持不变,公积金尚有10万元,公司资本充实。梅女士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明晰可辨,也没有对高先生的债权提供任何担保。故此梅女士个人不承担其一人公司的债务。 如果高先生起诉梅女士的一人公司,公司可以破产还债,但梅女士的宝马车可以照开不误。 虽然一人公司很容易被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但《公司法》通过相应的制度,如提高出资门槛、通过严格的书面决策制、财务报告审计制等规定,尽量保证一人公司的经营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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