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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者享有“隐私权”
  时间:2009-1-7 2:24:58 来源: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为消除部分纳税人因担心自行申报个税导致隐私外泄的顾虑,山东省全面实行个税申报“保密制度”,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纳税人信息。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必须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山东省地税局规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一对一”方式进行,从申报、受理到归档、保存、查询等各有关环节,均确定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纳税人申报信息;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均不得复印或拍照;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均不得对外透露纳税申报信息。

 
【责任编辑:李鹏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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