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修订稿)》(下称《上市规则》),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在这份新《上市规则》中,最为突出的一处修改便是对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的修改,其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这更被市场人士普遍解读为给大小非“松绑”。 有证券业内人士指出,交易所在此时此刻,在涉及股市重大核心问题上出台这样的规定,将对二级市场信心造成新的打击,股市后市将加速赶底;而反对者则认为,对积重难返的A股市场进行“休克疗法”,未尝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从深交所网站推出的修订对照表中可以看出,新《上市规则》着重在11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调整了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公司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送和传递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等。有证券业内人士认为,这些修改尽管出发点均着眼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但对短期二级市场的利好程度有限。Z 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