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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全国统一换发的是正本内芯和副本,旧证到2007年1月1日不再有效
据新华社电 记者2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税务登记作了新的规定。例如,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税务登记划分为正式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两类,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核发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这些规定只有通过换发新设计的税务登记证,才能贯彻落实。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旧税务登记证件到2007年1月1日不再有效。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填写、递交税务登记表,办理换证或新办税务登记手续。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到市场上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各省级税务局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工本费的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对2006年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旧证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另收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