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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20日,记者从民航总局获悉,发改委、民航总局已下文,决定将燃油附加费执行期限继续延长。 从去年8月1日开始,民航总局批准各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费,允许国内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不含内地至香港、澳门航线)收取燃油附加费,以航段为单位定额计收,收取标准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当时批准的征收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去年年底,由于国际原油价格依然居高不下,国家发改委批准将征收期限延长到今年3月底。 此次国家发改委再次宣布延长燃油附加费征收期限,并未宣布征收到何时结束,只表示将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