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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14日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明确提出,2010年起,我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发布此项政策时说,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时,需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汽车设计生产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拆卸及报废汽车产品零部件,要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进入流通流域,作为维修零部件装车使用;对已不具备原设计性能,又无再制造价值的拆解及报废零部件,应分别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理企业,不应以倾倒、填埋等危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此项政策还对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进口给出了限制条件,“除允许进口车用发电机、起动机及微电机进行再制造用于汽车维修外,不得进口废旧汽车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禁止从进口废旧汽车上拆卸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禁止进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损害环境的汽车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