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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费征收期延至明年3月底
  时间:2005-11-25 2:22:10 来源:东方今报

  
  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下发通知,决定将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至2006年3月31日。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国际油价仍在高位徘徊,燃油费收取标准不变,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新华

 
【责任编辑:朱耒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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