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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责拟最高赔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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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11-7 4:25:10 |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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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 刘文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进行了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的牛金海律师就此认为,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修正案草案具体规定了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四种情形及具体责任比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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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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