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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以此为戒

2015-05-07 02:53:08 来源: 责任编辑:

     ▶日前,最高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工作。会议强调,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

    ▶“围猎”一词,原意是指“四面合围而猎”。把行贿党员领导干部行为比作“围猎”,这一方面隐喻了行贿方势力强大;另一方面也暗含了这种“围猎”的“成果”颇丰,此招一出,鲜有能成功逃脱者。“围猎”的诱发因素多种多样,但终究离不开权与利的缠绕纠葛,究其本质则是“围猎”公权力。如果没有权力作为“引线”,官员不会成为他人“围猎”的对象。

    ▶东方今报记者梳理了近几个月来新乡法院判决的一些行贿受贿案件,发现行贿受贿多发生在工程承包、医疗销售等重点领域。正如有些专家所言,从当前对受贿人和行贿人惩处的实际情况来看,受贿人被惩处的比例远高于行贿人。我们希望这组案例能给大家更多的警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东方今报记者 何中有 孙玉镯

 

    【行贿篇】

    正道不走跑偏门 收拾的就是你

 

    公务员揽私活行贿 受罚活该

 

    □记者  李瀚

    东方今报新乡讯   为了中标工程,在职干警李某给延津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送了5万元现金。昨天,记者从延津县人民法院获悉,其行为构成了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查,2010年9月份,李某在借用新乡市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投标延津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发包的工程过程中,为非法承揽到相关的道路改建工程项目,让延津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王某某为其中标提供帮助,事成后,2010年年底,李某在王某某家里送给王某某现金50000元。后王某某安排延津县交通局财务人员于某将该50000元退还给李某。案发后,李某将该50000元退给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另据了解,李某系在职公安干警,其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偷漏税行贿税官

    负责人受罚 必须的

 

    □记者  何中有 李瀚

    东方今报新乡讯  虚开发票、偷税漏税,这些问题被长垣县国税局、地税局查实后,新乡市驼人有限公司大肆行贿税务局官员。昨天,记者从封丘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单位犯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长垣县地税局稽查局稽查驼人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度账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偷漏税款900多万元。

    公司负责人王某、李某为让长垣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局长崔某协调处理其公司偷漏税款事宜,陆续送给崔某33万余元,并结算其个人烟酒欠账4.13万元。后经崔某协调,长垣县地税局稽查局将驼人有限公司账目退回,未对该公司偷漏税查处。据崔某交代,他将其中11万元送给长垣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常绍民,1万元送给办案人员于香云,3万余元为两人购买衣服,剩余1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3年5、6月份,长垣县国税局稽查局协查驼人有限公司开具虚假发票逃税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重庆地区办事处以公司名义开具虚假发票620余万元。为不影响重庆地区业务、少交罚款,公司有关负责人先后送给长垣县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杜海平12万元人民币、局长陈英杰(另案处理)8万元人民币。另外,2013年9月份,又承担支付了陈英杰及其朋友等三人到成都、重庆游玩费用1.8万余元。事后,长垣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虚开发票逃税问题暂缓处理。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驼人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公司董事长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另外两名负责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巨款送医生 医药代表获刑5年半

 

    □记者  李瀚  孙玉镯

    东方今报新乡讯   昨天,记者从长垣县人民法院获悉,为了让医生长期使用自己销售的药品,都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6月,都某先后用新乡佐今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公司手续向长垣县人民医院销售参麦针剂(20ml),为了谋取竞争优势,让医院长期使用其销售的药品,多次向长垣县人民医院药械科科长高某行贿,金额共计60843元,为掌握医生使用其销售药品的情况,让长垣县人民医院药房工作人员统计医生处方,多次向药房工作人员王彦武行贿,金额共计239429元,以上金额总计300272元。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都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为承揽工程送钱26万

    行贿罪名成立 该

 

    □记者 李瀚 牛冰霜

     东方今报新乡讯 新乡商人贾某为了承接工程,行贿有关领导26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为了让新乡市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副局长张义龙帮忙承揽平原新区工程,贾某先后向张义龙行贿人民币14万元。承接工程后,为了让市政工程处少收管理费和结算工程款予以照顾,贾某于2012年6月份,在新乡市市政工程处处长马常进办公室,向马行贿人民币10万元。为了让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材料设备公司经理袁长江帮助承揽平原新区顶管工程,先后行贿2万元。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受贿篇】

    权力不是你家的 不是你想收钱就收钱 

 

    一住建局局长受贿30余万 被判10年

 

    □记者  孙玉镯

    东方今报新乡讯  昨天,东方今报记者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获悉,延津县原住建局局长申成义因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30.6万元,并以“开公车不便”为由,长期霸占别人高尔夫轿车直至案发。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判处申成义有期徒刑10年,其受贿赃款全部追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成义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至2013年,先后给冯某、郭某广、刘某民、杨某峰、徐某周、何某勇等提供工程便利、招标便利、款项的拨付便利等,共收受贿赂现金30万元。

    红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成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申成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绿化管理科科长受贿5.4万 被判4年

 

    □记者  孙玉镯 牛冰霜

    东方今报新乡讯   昨天,记者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获悉,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局绿化管理科原科长刘正华,利用职务之便,为熟人提供“便利”,先后受贿5.4万元,被该法院判有期徒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刘正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1年至2012年,分别向规划局绿化科管理的新城园林绿化公司等7家绿化公司推销其同学销售的白酒若干,共计71400元。事后王某斌为感谢刘正华帮助,分两次送给刘正华现金20000元。

    2013年9月,为感谢刘正华在中标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两收益公司通过陈某中送给刘正华现金20000元。还有一公司为工程施工便利,分三次送给刘正华现金共计1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升职后继续“吃” 被判10年

 

    □记者  孙玉镯 牛冰霜

    东方今报新乡讯  昨天,记者从封丘县人民法院获悉,郝某在先后担任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党委书记、红旗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便利,先后受贿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2年至2008年,郝某先后给新乡活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新乡市高峰道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提供便利,接受二人受贿均为15万元。调到红旗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担任主任一职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郝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药房盘点药品用量 也能受贿23万

 

    □记者  孙玉镯 李瀚

    东方今报新乡讯  医药代表给医生返点多少的依据谁说了算?药房职工肯定最清楚了。昨天,记者从长垣县人民法院获悉,长垣县人民医院药房一职工,为药品供应商统计药品的准确数量,收受对方23.9万余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王彦武,长垣县人民医院住院部药房职工,2008年3月至2013年6月,利用职务便利,为药品供应商都某统计医生开具的处方中“参麦针剂”(200ml)在住院部、门诊部使用的数量,帮助其协调与医生之间的关系,谋取竞争优势,多次收受药品供应商都某的贿赂,累计收受人民币239429元。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彦武作为国家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供应商都某钱财239429元,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找领导秘书打招呼 行贿又受贿

 

    □记者  李瀚 牛冰霜

    东方今报新乡讯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一员工利用和领导秘书的个人关系,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分别受贿9万元,行贿8万元。记者从原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新乡市土地储备中心综合科副科长江峰,在帮助王某承揽一小区桩基工程过程中,感觉自己力度不够,又找到时任新乡市人民政府主抓城建工作的副市长贾全明的秘书邓某某,让邓向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打招呼。事后,江峰为感谢邓某某,分两次共计送给邓某某现金8万元。之前,王某为感谢江峰,先后两次送给他9万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峰在明知王某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找关系打招呼的方式,帮其承揽工程,并收受现金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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